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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经济周刊》2008年第13期摘录:山西省农村信用联社主任申瑞涛:应尽快制定农村合作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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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摘录:

FlNANCE山西省农村信用联社主任申瑞涛T应尽快制定农村合作金融法”《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韩文dE京、山西报道从事金融工作20多年,从人民币信贷业务到外汇业务,从信托业务到房地产投、融资,从证券业到基金业,从投行业务又到商行业务,她被誉为山西金融界的“通才”。她与中国人民银行原常务副行长吴晓灵、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胡晓炼等9人一起被评为“中国杰出的女银行家”。她曾承担了为山西信托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的重任,几经斡旋,与全球著名的银行及金融服务机构——汇丰集团共同发起成立了汇丰晋信基金管理公司。申瑞涛,2005年6月起担任山西省农村信用联社主任,外界戏称她由“洋”到“土”,负重“转身”。今年3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申瑞涛与40余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交了关于“建议加快农村合作金融立法”的议案。“农村合作金融的性质和地位是维系其发展的最根本的问题。当前,由于没有专门法律的确认,性质不明、地位不清的问题,已经直接制约了农村合作金融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并且也直接制约着其支持服务‘三农’作用的进一步发挥。”申瑞涛对《中国经济周刊》直言。合作金融是支农金融主力军“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如果从解放前算起已有80余年(编者注:1923年6月。在华洋义赈救灾总会的指导下,我国第一个农村信用合作社——河北香河第一信用合作社成立)的历史,从无到有,从弱到强,如今,网络遍布城乡,已成为支农金融主力军,在支持和服务‘三农’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申瑞涛说。白1996年中央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发布之后,农村信用社的属性一直是理论界争论的焦点,有的认为应坚持合作属性,有的则认为应按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模式予以“规范”。目前,在主管部门的相关改革文件中,对信用社改革的方向基本确定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及合作制三种形式,但实践中,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合作的属性越来越趋于弱化。对此,已在农村信用社工作近三个年头的申瑞涛认为:组织的形式与发展阶段、生态环境相关,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关。无论是从历史和现实的发展情况来看,还是从“区别对待、分类监管”的原则来看,都不能一概而论,采取一刀切的办法。各地应根据自己的实际,选择最合适的组织形式。有条件实行股份制改造建立商业银行的可按照相关法规进行规范,不具备条件的,应允许其依照合作制原则进行规范。申瑞涛对《中国经济周刊》说:“农村信用社生于农44中国经济周刊2008年第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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