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经济周刊》2008年第13期摘录:许霆案由无期改判5年“类许霆案”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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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摘录:

月31日15时,广州市中院《中国经济周刊》表示,广州市中院“依对许霆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据刑法第63条的规定,对许霆在法定刑将一审的无期徒刑改为判处以下量刑。”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追讨其取出的173826元。《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全程旁听宣判并进行了相关采访。在定罪方面,广州市中院最终依然认为,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银行经营资金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而其行为属于盗窃金融机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这与广州市中院于2007年11月29日判处许霆一审无期徒刑中的定罪无异。而在量刑方面,负责此案回应媒体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甘正培在许霆案宣判后向42刑法第63条终启用我国《刑法》第63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记者在查阅了大量法院判例和相关资料之后了解到,自1997年我国修订《刑法》规定上述法条之后,该法条(《刑法》第63条第二款)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鲜有援引。因此,由于许霆案的出现,一个“立而久不用”的法条突然启用并作为量刑依据引起了各方的高度关注。对此,甘正培庭长在许霆案宣判后的媒体见面会上,详尽阐述了援引该刑法第63条第二款的理由。“纵观许霆的整个作案过程及作案后的行为,许霆的主观恶性明显,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甘正培庭长介绍说,“在此过程中,许霆两次把赃款拿回宿舍,再返回现场取款。其取款的方式、次数、金额、持续的时问等客观事实均表明其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恶性。许霆恶意占有银行资金达173826元,依据法律规定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严重侵害了银行的财产所有权和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具有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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