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停车》2007年第6期摘录:上海市关于商品房项目附属地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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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摘录:
上海市关于商品房项目附属地下车库(位)租售问题的暂行规定(L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千二00三年·月六L】发布实施)为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地F车库(位)转让行为,根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和《I: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规定,除结建或者补建的民防工程外.对可单独拥有房地产权证的商品房项目附属地下车库租售等事宜规定如F:一、商品房项目附属地下车库(位)(以1i简称附属地下车库[位】)仅供该商品房小『t内(包括分期实施的商品房项目,下同)的房地产权利人购买.或者房地产权利人和承租人}Ii用。二、附属地F车库(他)需转lI:的,应征商品房转让合同中与本商品房小区内的预购人或买受人约定明确需出租的,应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租赁给本商品房小区内的房地产权利人或商品房承租人,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其承租房屋的租赁期限。三、凡2003年1月10日前来申请预售的商品房项目,与商品房相连的地下车库(位),应在其上部的商品房达到预售条件后,随其L部的商品房一并申请预售许可证;与商品房不相连的地r车库(位)申请预售时,则应具备下列条件:l、地下车库单体J二程已验收;2、地下车库内各车位的四至范围已界定,建筑面积已经测绘机构测绘;3、本地块内全部或部分商品房已达到商品房预售条件或者在2003年1月lO日后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其中:分期申请预售的商品房项目,首次申请预售所提交的商品房预售方案中,已明确了地下车库(位)的转让计划。四、分期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在地F车库(位)未批准预售前签订的预售合同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预购人告知地下车库(位)的转让计划,预购人可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先约定地下车库(位)的购买意向。五、地下车库(位)与主楼一并申请预售的,经审核符合预售条件的,应在核发的预售许可证备注栏内注记地r车库的批准预售面积。地下车库(位)单独申请预售的,则可单独核发预售许可证,并在预售许可证的”项目类型一-栏内注明”地下车库”。六、地下车库(位)随商品房一并预售的,双方当事人应就地下车位的四至范围、车位号、预售面积、预售价款等情况,在预售合同补充条款内约定,并附平面图。预购人先预购商品房且办理登记备案后,再购买地下牟位的,双方当事人町单独签订合同,并在合同内注明预售商品房的具体情况(包括预购商品房的项目名称、坐落、幢室号及预售合问甓记号)。合同签lr后,当事人应按规定持有关材料及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㈤,申请髓记备案。七、地卜车库(位)不单独发证。其『11:一并购买的,有炎地下车库(位)的车位号、面积等情况应在所购商品房的房地产权ilF附记栏内注记:购买商品房取得房地产权证后,再购买地下车库(位)的,则应由登记部门征原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附记栏内加注地下车库(位)的车位号、面积等情况。八、已购地下车库(位)的房地产权利人需转让商品房屋的,地下车位应一并转让。需分别或单独转让的,应转让给该商品房小区内的房地产权利几需出租的,应按本规定第二条规定出租给该商品房小医内的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九、本规定自F发之日起执行。《上海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车位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于_00七年二月『二十日公布实施)各区县房地局、市房地产交易巾心,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晖:域内停车位转让行为,根据《上海一柯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暂行规定》,现就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停车位转让事宜通知如下:在停车位与住宅房屋套数比例小于l:l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地产权利人拥有一套住宅和两个或丽个以上停车位的,可以按照l:l的比例转让住宅和停车位,剩余的停车位应当在该套住宅转让前或转让同时转让给本小区内未取得停车位的业主(一套住宅只能配置一个停车位,F同。);房地产权利人需要将一套住宅和两个以上停车位一并转让时,应当按照F列程序办理:一、房地产权利人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向物业管理企业,下I司)告知停车位转让意向,并以转lL人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名义在小区I勾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停车位四至(车位号)、拟转让价格、租赁情况(详见附件表)。公示期不得少于30R。二、公示期间,小区内尚未取得停车位的业主愿意按公示条件购买的(一套住宅只可受让一个停车位),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企业报告,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及时将拟受让信息告知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权利人应当与拟受让业主签订停车位转让协议,并按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的规定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公示期阃,小医内尚未取得停车位的业主束提出购买的,公示期满后,房地产权利人持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共同…具的书面证明,按公示的价格同时转让住宅和多个停车位。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凭网上备案的交易合同,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ti?==业共同出具的停车位转让公示证明等文件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的停车位转让按照《关于商品房项目附属地下车库(位)租售问题的暂行规定*和Ⅸ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南京市商品房附属房屋转让等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南京市房产管理局等五部f】十二00四年十二月十五日发布实施)A、根据《南京【H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建设的机动车停车位按以下原则确定归属:相当干标准配件总量15%的室内机动车停车位以及全部露天机动车停车位为业主共用停车位,其余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町销售的业主专用停车位。规划部门核定停车位分配比例的,从其核定。七、超过《南京市建筑物配件停车设施设置标标准与准则*建设的室内机动车停车位,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销售的业主专用停车位。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销售许可时,应当在其提交的商品房销售方案中明确业主共用机动车停车位和业主专用机动车停车位的具体位置,并在销售叫‘对耩类停车位的具体位置和归属予以公示,房屋竣工交付时,两类停车位之间应当有明屁的区分标识。九、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处分属于全体业主的共用停车位,业主大会成立前,已竣工的业主共用停车位交由前期物业管理企业代为管理,业主未使用前,管理费用由开发企业支付。业主使用后,由物管企业收取停车位租金和物业管理停车服务费。十、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销售的业主专用机动车位应当向本物业管理区域I_~的业主出售,不得向本物业管理区域以外的业主I}J售或者出租。商品房来销售完以前,应当以出售一套房屋随售一个专用机动车停牟位为限,商品房销售完毕后,不受此限。十一、购房人转让专用机动车停车位的,应当向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转tl:。十二、业主共用停车位的使用和收益的处置由业主大会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十三、商品房(含别墅)机动车停车位设置标准大干1个车位/户并与房屋配套销售的,可不预留公共停车位。购房人转让房屋的,车位应当随之一并转让。十四、政府批准建设的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中低价商品房、廉租房等),其附属房屋中的经营用房和室内车库的处置办法另行制定。城市停1iurhanParking2007午第6划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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