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服务

  • 《城市停车》2007年第6期摘录:地方法规

如发现有乱码,请点击下面链接浏览原文
正文摘录:

ReaIRjghtLaw&Parkjng澡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受市政府委托,于2007年5月8日在网站上公布,2007年5月15日前向电位、个人公开征求意见。第一条为规范潦封】I市区分所有建筑物停车位(以下简称停车位)出让、转让行为,界定停车位产权归属,保障停车位合理使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干本市范围内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停车使出让、转让,政策性住房附设的停车位规范另行制订。第。=:条本办法所称的区分所有建筑物,是指各个区分所有权人喜有其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和对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权的建筑物。本办法所称的专有部分。是指构造及使用i:具有独立性,町以单独作为所有权标的物的建筑物部分。第网条举办法所指的停车位分为配建停t位和增设停乍位。配建停车位是指依据士地使用权出让合I百】所确定的标准必须配置的停车位。增设停车位是指在配违停车位的配置标准以L,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电位兴建形成的停车位。第五条配建停乍位中必须设置时钟停车位,以供临时薛车使用。42城^i停车urbanParking2007年第6期在区分所有建筑物基地上设置的露天停车位视为时钟停车位。时钟停车位为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设施,仅供临时停车使用.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第六条配建停车位、增设停车位及时钟停车位的建筑面积、占地面积等规划指标和要求应在《建设用地规划许町证》中注明。土地使用权卅让合l司应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对停乍位的权利归属、类别、建筑面秘、占地面积、处分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配建停车位、增设停车他及时钟停车位的数最、建筑面积、占地面积、阳至和坐标等事项应在施上图设计文件和《建设丁程规划许可证》中注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停车他权属的,开发商转让停车位时不得违反_十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相关约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停车位约定为区分所有建筑物其有设施的,停乍位由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其同所有、共同使用与维护。第七条房地产开发草位应在建筑物内设置明确的标示及编号区分配建停车位、增设停车位及时钟停车位。第八条停车位Ⅲ让的地价标准山主管部门拟定方案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第九条除时钟停车位外的配建停车位及增设停车位可以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转让.但是配建停车位的受让对象只限丁本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增设停车位的转让必须尚‘先满足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需要。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转让其专有部分的,应将拥有的停车他转让给该专有部分受让人或该建筑物的其他区分所有权人。第十条停车位买卖的当事人,应依法或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内容签订房地产(停车位)买卖合同。当事人在房地产(停产f|)=)买卖合同中,应就停车位的四至范围、楼层分布、午位号、买卖面积,买卖价款等事项进行约定,并附测绘平面图(简称平面图)。第f—一条停乍位申请预售的,应符合以F条件:(一)停车位的四至范围及建筑面积已经测绘机构测定;(二)与主体工程相连的停车位,主体工程已达到房地产预售条件或者已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鼍)与:叠体工程不相连的独立的停车位,该开发项R的房地产已达到预售条件或者已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且停车位单体

阅读此文(图):   点击此处在线翻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