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停车》2007年第6期摘录:法律学人对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的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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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摘录:
-_I垂豆]亟二薹三二互二垂E二圃Rea—RrgntLaw&Par“一ng懑一“j鱼一蜜区面法律学人对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的点评(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点评关于车位的所有权,在社会l:引起很大的争议,大家都希望物权法能够予以明确,物权法发布后,有人就撰文晓.该法明确r车位的权属,仔细研读本法的条文,会发现对车位的所有权依然是模糊的。关于车位的所有权,对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本法明确规定属于业主共有。对其他情形本法规定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方式约定。那么这里的当事人是谁呢?谁有权出售、附赠或者出租呢?法律没有明确。这并不是立法者的疏忽,而是基于当前我国其他法律法规对车位、车库的性质不够明确,车位车库是否属于不动产,能否进行产权登记呢?日前法律没有规定,大部分城市是不能进行产权登记的。目前,只有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室内机动车停车位销售、测绘、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此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该规定第五条规定“销售的室内机动车停车位可单独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也可以与购买的商品房合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为什么本人在这里提到了车位的性质,车位是否属于不动产的问题,我们可以再延伸的考察一下,车位是否包含士地取得成本。目前开发商在取得一块上地的开发权时,需要支付土地出让金,而土地出让金的支付是以楼面地价乘建筑面积计算的,而不是以土地的面积计算的,建筑面积又是以土地面积乘建筑容积率得出,也就是蜕,在开发商完工后,土地区的成本全部转移到有效建筑面积巾,因此博文精选车库、车位是否属于建筑面积成为车库车位所有权归属的核心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了,其他问题就迎刃而解。如果开发商向政府缴纳了车库相对应的上地出让金,并按规定办理了相关手续,获得了车库的单独产权证,开发商就可以出售地下停车库的停车位,而购买停车位的业毛可以得到该车位的产权并获得产权证。如果地车库不计算建筑容积率,没有支付相应的土地出让金,政府就不会承认其房地产权,不会发给其产权证。地下停车库这种没有土地使用权份额的建筑物的法律权利只能依附于具有土地使用权份额的建筑物,也就是附属于承担了上地使用权和分摊了共用嘶积(包括名义分摊和实际分摊)的单元房,因此其产权归全体业主。【唧(博客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作者:赵德铸http://dezhuzhao.blog.sohu.com/物权法对项目的影响对于分众这样的细分市场媒体,在以前,能否搞定物业公司,是广告可否发布的关键。当!世主仃】开始运用Ⅸ物权法》自主决定楼宇广告事务时,失去了寻租空间的广告公司,能否还能以同物业公剐商讨好的价格来获得小区的广告位,这是《物权法》实施后分众不得不面对的首要问题。毕竟这种谈判对象的a筻变,将有可能直接导致分众运作成本的增加。还有·个问题小容忽视,目前中国大部分的小区都没有业委会,这将增加他们的谈剀难度。号家认为,小区楼字广告必须征得全体业主大会同意才能悬挂,由全体业主授权业委会,再由业委会授权物业公司代理行使权力,所取得的收入要存入业主共同的账户存折里。楼宁广告这种商业模式,在高度重视私有权的发达国家不r,r能普及开来,美圉人是很讲究住宅私有权的.他们对这种商业广告进入住宅会非常敏感。在停车设备行业,同时也存在着这样的担心。这次多国交通展l:,我接触了一些企业,他们在实际的工程中也的确遇到过类似问题。比如在老小区建造立体车库,就有可能会遭到小暖:业主的反对,反对的理由主要是不能改变小区原有的规划,即使你的项目能为他们带来更多的车位也不行。而对于一些新建项目,就不会出现这些问题。智能化小区的大规模建设应该是从2002开始的,那时候上的设备,比如常见的栏杆机,经过几年的使川,再加上很多质量不过关,不久以后也该到了更新换代的时候了.这个时候再选购设备,业卞的作用不可忽视。但是对于钳能化写字楼来|兑,这种担心就少了很多,冈为写字楼很多都是出租的,业主较为单一集中,供应商的公关对相比较明确,相对来说容易成交。所以,供应商的销售主攻方向,应该是新建的住宅项目和新建改建的商业项目。【l届(博客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作者:Tracyhttp://blog.sina.com.cn/chinaparking40城市停车urbanParking200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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