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停车》2007年第6期摘录:谐居住环境的权利。另一方面,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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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摘录:
谐居住环境的权利。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事人应当有约定的自由。如果区分所有权人能够证明停车位权属归自己单独所有,或者开发商能够证明自己享有停车位的所有权,Ⅲ0可以采用约定原则。需要补充的是,对于开发商单独开发并对停车位享有所有权的,应从维护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统一性和区分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的统一性出发,予以限制,不准许存没有建设共有的区分所有建筑物停车位的情况下,自行独立开发停车位。所以对于停车库(位)的归属问题,应该从二三个层面来做规定才是公正合理的:第一,几建筑规划要求配置的停车库(位),无沦是在地面还是在地下,无论面积、成本是否属f业主分摊,停车J车(位)应属F业主共有。翦二,凡建在已分摊面积内的公共区域内的停车库(位),应属于业主共有。第三,其他情况建的停车库RealRightLaw&Parking(位),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蚶果这样规定,停车库(位)在一般情况下都会属于业主共有,业主的权益也就得到了保障。规范共有停车位费用标准,设立共有车位专用权众所周知,共有停车位属于区分所有权人全体共有,应该由各区分所有权人按其共有的应有部分比例享有使用权。但实际上,某一共有停车位往往只能由特定人(特定区分所有权人或特定第一人,以下称“使用者”)独占使用。为取得某一共有停车位的使用权,使用者必须支付一定费用,给没有使用该停车位的区分所有权人以物质卜=的补偿,即使使用者本身眭王是区分所有权人之一。那么,费用标准定多少合适呢?使用者希望价格低,出让人希蠼价格高、各自利盗点不同,博弈不易达到均衡,定价面临着成本『丌j题和效率『uJ题。而根据我国现行价格法规定,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价格,政府有义务定价或指导定价,形成一个各方都可以接受的价格。因此,如果法律能对共有停车位的费用标准进行规范,必将大大降低定价成本,保证共有停车位的公平、合理、有效利用。为了防止节外生枝,还应该赋予使用者以共有停车位专用权,以保证使用者在支付费用后,能正常使用共有停车位。专用权的设定,既可以采用出让合同的形式,即依区分所有建筑物出让合同设定专用权,也可以采用管理规约的形式,即依据相关管理规约,赋予使用者使用某一共有停车位的权利。确定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降低业主自治门槛《物权法》笫75条“业主可以设屯业毛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地方人民政府仃关部¨应当对设兢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中,“可以”一词值得商榷。作30城甫停车IJrbanParking200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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