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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停车》2007年第6期摘录:决小区停车位问题。采取堵疏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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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摘录:

决小区停车位问题。采取堵疏结合的方法管理小区停车位问题也是很好的一个解决办法。堵,就是要坚决限制超量的车辆驶入物业区域。如果一个物业区域有100个停车位,那么只能驶入100辆汽车。第101辆车就不得驶入,车停哪儿应由车主自己想办法解决,而不该随意将车停放任物业管理区域内。只有这样,才能维持、世主买房时规划设计所确定的环境氛围,才能真正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应有的秩序,保护全体业主的共同权益。疏,就是要住条件许可的前提下,设法增加物业区域的停车他,并努力寻找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停车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利用现有场地和空『日j增加停车位,应该征得业主的l司a.建议的要求妨碍ur开发商的自由处置权;b.开发商将会不情愿提供充分的停车位;以及c.刚性的要求带来的是已处于短缺状态的私人汽车停车位的低效使用。4.8委员会没有发现有关【:述前两个问题的争论,实际上,委员会的建议没有改变政府现行规定,只确保住户优先使用私人住宅楼宇内车位的政策,得以更有效地贯彻。委员会认识到,汽车停车位的供应对开发商来说是一种商业决策,要按照规划署颁布的标准实施。4,9关于(c)点,委员会认为有必要解决这种少有的情况,即一个开发商提供的车位比居民要求的多。委员会认为,可以适当地允许开发商出售或出租一些车位给非居民,但开发商必须证明任他们的项日中停车位的供应的确是过剩的,并向地政署申请修改土地批文的要求。4.10建议l从根本上解决了问题,在住宅小区内,凡法律规定必须建设的停车位,其性质是区分昕有建筑物的共用部分,虚该归属于全体区分所有仅久所共有,这一点必须在法律罢面上予以规定落实,向不是由当$蚁方共同“约定”,意,并申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寻找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停车位有两个途径:一是租借周边其他物业区域和社会停车场的停车位;一是由政府部门或中介机构牵头,业主可以但只影响新住宅项曰。委员会认为,将4.5段落所有三部分的建议组合起来,将能提供一个均衡的改善。当然,为了改善现有住宅项目中居民的地位,我们认为最好是只表述大体意图,把具体编写工作留给该领域的政府专家。委员会希龌政府和开发商采取其他建议.如下所示。建议2引入法定租金和占用保护措施4.1l委员会提出的将新条款引入卜地批文的建议,将有助J:新住宅项H的居民。还剩下一个问题即如何处置现有住宅项日。委员会觉得针。对汽4i停车他用户的保护措施是不够的,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LTcO)第_二章和第四章(租用权保障和公平的交易租金)下的保护措施只是针对与住宅啦元一I司出租的车位。不过,如果开发商是把汽车停车位单独出租的话、因为这种情形正在增加,用户就得不到LTcO这些章节的保护。另外,由于利用维修资金或大家集资参与买地或租地,建造立体车库,通过收取停车费收州投资,并获得长期回报。停车位权属采用法定原则。约定原则作为一种补充在住宅小区内,凡法律规定必须建设的停车位,其性质是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应该归属于全体区分所有权人所共有,这一点必须任法律层面上予以规定落实,而不是由当事双方共同“约定”。因为,任日前的条件下,区分所有权人和开发商之间的买卖地位不对等,买卖信息不够透明,遵照“约定”任实践中很容易就变成_r开发商单方面的“规定”,停车位将可能变成开发商获取更大商业利益的一项稀有、专有资源,区分所有权人将无法II三常地、合理地拥有和使用住宅大厦的停车位经常要通过合同许可方式授权,用户甚至无权得到LTcO第五章(终止通告)的保护。4.12由于一蝗作宅项目汽车停车位的供应存征着严蚕的短缺,同时这些车位通常被开发商控制,这些住宅的车主所面临的租用停车位的困难,事实上比租用住宅的困难更大。某些情况下,租用一个远离住宅项日停车位的变通方案是不可行的。甚至可以说,某砦区域存住的汽车停车位的严莺短缺在不远的将来就能消失是不太可能的。4.13为r消除这种困境.居民在使用停车位时应当有法定租金和占用保护。委员会发现,LTcO第四章中针对家庭房产的保护阐明了非常基本、有效和合理的保护措施。委员会认为,关于公告权、优先购买权等方面的类似的保护措施应当提供给停车位的用户,这也将能消除停车场用户对开发商的投诉,例如投诉开发商对重要的改动部分未作充分城J1一>1:urhanParking2007年射6jHJ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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