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停车》2007年第6期摘录:香港在住宅车位方面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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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摘录:
—匮西蟹丑疆重围RealRightLaw&Parking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等规定有关,这意味着如果开发商现在没有车库所有权、现在不卖,将来可能无法通过出售车位获利。而在《物权法*尚未颁布之前,开发商作为第-业主,在卖房以前拥有绝对的主动权,所以,停车库(位)只会属于开发商,不可能归业主共有。由此引发了停车库(位)的归属问题:停车库(位)是属于业主还是属于开发商?小区停车收费问题《物权法》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库(位)一旦属业主共有,开发商必定会将停车库(位)的建造成本摊入物业总建造成本,房价也会因此提高。不过,业主日后可以长期从停车费中分享到收益,得远大干失,本文是摘选香港特区消费者委员会编著的《私人住宅项目停车场》的一部分,目前大陆停车行业出现的一些问题正是香港前几年经历的,他们的建议对我们或许有些启发。4.1显然,在私人住宅项目中,汽车停车位的供给和需求之间存在着极大的不均衡。在未来的项目巾每户应当配备一个车位的主张是很吸引人的,但是,采取这种主张,将意味着不考虑确保香港的道路系统与那些想使用道路的私家车数量相匹28城市停车urbanParking2007年第6期利远大于弊。当停车库(位)属业主共有后,停车收费标准可以由业主之间协商来定。根据上述案例分析可以看出:任小区停车收费问题上,物业管理部门和业主之间的矛盾进·步激化,谁来收取停车费,收交的费用如何使用等,这些向J题存《物权法》颁布之后更加激化。物权法时代的小区停车问题解决策略建立充足的停车位。满足区分所有权人的使用需要随着我罔经济的发展,汽车已成为现代社会的城『订人生}^不可缺少的‘部分。因此,城市住宅小区必须解决停车位的问题,这一点应当在建筑物I夏分所有权立法中予以体现。存.配的需要,不考虑一个城市汽车过量时防止对环境有害影响增加的需要。4.2这种做法还将增加新项目的成本,损害到那些不想拥有汽车但要被迫为一个不想要的汽车位付费的居民。4.3委员会认为在车位供求之间需要一种更好的平衡方式,并希挚政府和开发商合作使用灵活的规划标准。为了保证居民使用停车位的优先权,我们提出下列建议,相信将会提高有限的可使用停车位分配措施的透明度和公平性。4.4这些建议给出了修改法律和合同时应当仔细考虑的重要原则。这些建议背后统一的基调是,需要做出更多以保护汽车停车位的使用者。改动的准确内容存随后的时论中有很好的陈述。建议14.5在大多数土地批文中,地政署已经要求,只有属于居民或l与有人或他们的访客的车辆才能使用汽车停车般的国家立法中,几乎都规定开发商必须建设适当的停车位。例如,根据法国都市计划法,在新建建筑物时,建筑单位负有在建筑物基地内为每户设计一个停车位的义务。而在加拿大的多伦多市,政府甚至规定了建筑单元停车位的数量基准,规定一个具有2间卧室的建筑单元须有1个停车位,具有3间卧室的建筑单元须有2个停车位,同时须建有访客停车位。我国立法和司法对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依法管理,应该充分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体现出“停车位不是区分所有建筑物可有可无的配套设施”、“停车位数量不够、停车位质量不合格的区分所有建筑物均是违法建筑”等基本思想。此外,也可以通过工程手段来解位。这清楚地表明,住所和占用停车位的权力是相关联的。但是,根据过去的经验显示,只针对占用权力是不够的。我们认为,政府应当采取进一步措施,任未来所有住宅项目的土地批文中这样表述:a.只有住宅单位的业主(对物业享有独有管有权和占有,·份不可分割份数的住宅业主),才有权购买车位;b.若车位不拟出售,只有该住宅楼宇内的业主及/或住户才可以租用;以及c.发展商可向地政署申请把证实属未能租/售的车位,租售给非住户。土地批文还应当要求,这些条款要引起潜在的住宅和车位购买者的注意。4.6地政署应当通过要求住宅单元和停车位的买卖合约必须包括上述条款,从而确保引起潜在住宅购买者的注意。4.7在建议上述要求时,委员会也考虑到了一些当事人提到的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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