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停车》2007年第6期摘录:《物权法》第74条的规定,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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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摘录:
《物权法》第74条的规定,明确说明l埒用了业主的共有道路来修建的车位都是归业主共有的。专家介绍,即使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也并不意味着业主就可以无偿的使用。虽然是归业主共有,但是要平衡有车人和没车人的利益,所以可能要收一些费用。因为这个车位的所有权归业主共有,所以收的费用也不再归物业公司_r,应该归业主共有。在物权法中,小区地面停车位和地下车库的所有权是有区别的。归业主所有的地面停车位,不能无偿使Hj。至J:要不要缴纳停车费,这需要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进行具体的交涉。凼此可以看出,物权法的出台解决r一些权属之争,但是细节并没有规定得十分详尽,地方政府需要进‘步根据物权法制定相应条例。上海2005年2月,龚女士一家以50余万元购买了位于上海市南汇区惠南镇城东路弄康达公寓的。套住房a随后,龚女士又支付了3.3万元,向房产商购买了一个小区汽车停车位以及一问地下自行车库。2006年5月,在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后龚女士一家获得了该部位使用权。但在2007年9月,龚女士将公寓开发商上海兴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理由是“地面停车位以及地下自行车库属业主共有,兴吉公司无权予以销售”。龚女士一家要求兴吉公司返还购买钱款,并支付因此产生的430元利息。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Ⅸ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规划配建的非机动车车库归全体业主所有。但由于本案引发争议的地F自行车车库,为兴吉公司利用地]:空间投资建造,且已形成可独立使用构筑物,不属于小区共用公共设施,其所有权应归兴吉公司所有,因此有权出售自行车车库。至_F业主龚女士要求返还地面汽车停车位购买款的诉讼请求,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现房地产公司将小区汽车停车位出售给龚女士,与法有悖,兴吉公司应当将收取的款项退还龚女士,许承担相应利息损失。沈阳沈阳的一他老人老王往园区购买了四个车库,其中一个租了出去。租房人将车库改成了食杂店,食杂店刚开起来即被物业发现。物业认为:物业公司与老乇存入住时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公共契约”,即根据契约第三章第_十五条规定:“房屋出租时,业主与承租方应到乙方处进行登记备案并保lIE承租方遵守奉契约的规定;业蔓与承租方未到乙方处登记备案,产生的责任由陔业主承担,该业主承担最终对物业责任”。契约中还觇定,“业主、物业使用人件本小区,不得改变房屋外貌、用途和主体结构”。所以物业公司要求老王停止出租,并恢复车库的本来用途。老王认为车库产权是他的,他就有使用权和处置权,在不影响居民生活和小区整体环境的情况下,物、1k无权]二涉他的行为。双方僵持不下,物业公司就把老王告上了法庭。首先应当明确:如果这个车库确实是业主的物权,那么它任法律上就应当受到保护。对于车库、车位可不可以改变性质和用途,例如:出租开店,应当由全体业主制定管理公约,如果在管理公约上有这样的授权,这种行为是可行的。此外,车库改变性质和用途如果会危及建筑物的安全,或者会给其他的、业主造成损害,这就违反了《物权法》第7l条的规定。杭州家住西湖文锦苑的王女士夫妇支付3600元购买r该小区3年的优先停车权。侄3年期间,王女士一家在固定泊位只停了20余次j:,期『日】还在事先不知情的情况F被告知固定泊位被取消。对此,王女士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对方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退一赔一”,并承担案件相关诉讼费用。这是杭州公开的首例涉及物权法的诉讼。在庭审过程中,物业公司方多次提及《物权法》74条、78条,认为根据物权法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有权对车位的使用方式作出决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埘业主具有约束力。物权法颁布后小区停车存在的新问题物权法实施以后,业七、业委会与物业之间发生纠纷涉及的法律关系将越来越成为热点。《物权法》并未就此问题给出明确说法。往小区管理中也出现了许多新难题。停车库(位)归属问题由十《物权法*的颁布,近年来,不少城市的住宅小区都掀起了买车位热洲,有的开发商。旷:于获得车位所有权,有的01【j急急忙忖:地卖起车位来,甚至有的开发商还未获得车位所有权,或者车f茂尚任查封、抵押状态之下就公开出售车伉。对J:日前开发商这种急于获得车库所有权、急于卖车位的情形,无论是法律界人I_=还是业主代表,普遍认为与《物权法*;1J关于“会所、乍库的归属,有约定城I“>‘·urbanParking:~_007年射619_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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