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服务

  • 《商务周刊》2007年第19期摘录:“凡此种种,听了都吓人,想起来

如发现有乱码, 请直接从这里浏览原文
正文摘录:

“凡此种种,听了都吓人,想起来就寒心。”李三琦感叹说,“以上说法虽严重与事实相违背,但却使得我们不得不耗费大量的时间和财力成本来一一澄清真相。”比如为反驳“仅凭自制单据肆意报账”,“通过派驻的双重身份人员提交自制单据,试图谋取不当利益”,李三琦把相关账务清单先到美国得克萨斯州政府进行公证,再到中国驻美使馆公证,再寄回国内递交法院,这三步下来,每一张纸的成本是75美元。“每次哪怕账上有几百块钱的差额,国内的会计都要跟我们查清楚,黄元庚的离任审计有高鸿会计的签字,董事会也有决议,每年的审计报告和董事会决议里面从来没有提过我们欠他们钱。”李三琦说。再比如关于三信“诉讼主体有瑕疵”的质证过程,高鸿和电科院先是对三信公司主体存在的证据提出质疑,法院认为该异议不能成立。又提出三信公司董事系四个人,现李三琦、陈五福两人召开董事会决定提起诉讼,未经全体董事同意,故不能表明三信公司提起诉讼。三信出示1996年7月1日的三信公司分离协议,证明原董事陈卫和徐广涵已辞职退出三信公司,从而证明李三琦有权签发起诉状。高鸿和电科院又对分离协议及其公证书提出异议,认为徐广涵和陈卫的身份不明,且分离协议是在国外形成,应按我国法律进行公证。并提出分离协议上的签名是英文名,公证书上的中文签名是否出自三信原董事徐陈二人不清楚。为此李三琦专门把陈卫和徐广涵带到国内的公证处,以身份证、原始签字对分离协议上的签字进行身份公证。“事实上他们最清楚不过陈卫和徐广涵是谁。”李三琦说。对于三信出示的多封经过公证、认证的薛春培、邬贺铨与李三琦,陈幼明与黄元庚之间的电子邮件,高鸿和电科院称未收到过也从未发过上述电子邮件,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法院认为高鸿和电科院未提供上述电子邮件已被修改的相应证据,这些邮件予以采信。对于高鸿公司提出的1996年1月至2000年8月直接给三信共计558万美元的资金审计报告,法院认为高鸿提供的审计报告均系其单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该案不具备证明力,不予采信。对于高鸿和电科院提供的多项证言、证据,以证明李三琦和黄元庚利用两人的身份和地位肆意报账,造成高鸿资金取向难查,或由于与该案没有直接的必然的关联性,或证人未出庭,或证据没有原件,法院也未予采信。2005年7月15日,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判决高鸿支付三信欠款140万美元,并支付相关违约金,电科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高鸿和电科院承担。破产一审败诉之后,高鸿与电科院不服提出上诉,以李三琦和黄元庚内外配合,通过关联交易和做假账致使国家资产流失为由,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同时高鸿又另行起诉三信,要求三信返还高鸿20万美元等。之后,高鸿撤回上诉,并向法院申请破产,2006年5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高鸿公司的破产申请,现破产程序仍在缓慢进行当中。对于老高鸿的旧事,邬贺铨和薛春培以“年代久远记不清了”和“我早就不管高鸿的事情,你不要来采访我”为由拒绝本刊的采访约请,周寰则表示自己“从来不接受采访,也没有什么可核实的”。三信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何玉波律师告诉记者,目前,由于北京高鸿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已经申请破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三信诉高鸿公司和电科院案件的二审程序已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待高鸿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方能恢复审理。高鸿对三信的另诉案件也被并人破产程序,尚待审理。由此,三信追讨140万美元欠款的诉讼进程,因高鸿公司提起的破产申请而陷入了无尽的等待中。“我就不信,白纸黑字都拿不到钱,这官司赢不赢、花多少钱我们都得打下去。”黄元庚叹道,“我们抱着为国家填补技术空白的愿望,放弃了海外的物质条件回国来,却落得这么个待遇,真没想到。”2007年3月,新新高鸿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3500万股股份,募集资金2.38亿元,其主要募资题材是用于“3G传送网项目”的ATM投资。2003年,老高鸿—北京高鸿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被正式吊销,待其破产完成之后,新老高鸿公司之间的复杂故事终于可以告一段落了。>商务周刊oCT()BER5,2007l5

阅读此文(图):   在线翻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