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世界》2007年第9期摘录:品在临床上几乎已经不再运用于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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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摘录:
品在临床上几乎已经不再运用于催眠、镇痛,小剂量的巴比妥类的药物就会起到抗惊厥、抗癫痫的作用。此类药品因为中毒量与麻醉量非常接近,所以危险性很高。3)先让患者以麻醉剂沉睡,再注射凝血剂,堵塞静脉。凝血剂的作用机制主要是作用于人体的血液蛋白的凝血因子,造成血液的凝结,形成血栓,造成血管的堵塞。正常的凝血因子只有在出血时才发挥作用,可以保证人的正常止血。受到凝血剂的作用之后,它们则活跃了起来,在血管内自动凝结成血块,阻断血液流动,造成人的死亡。此类药品有:凝血酶注射液;酚磺乙胺注射液;氨甲苯酸注射液。也有口服药品,如氨甲环酸胶囊。凝血剂在临床上常用于大出血的急救、外科手术过量出血、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脑出血等。当前在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使用较多是第三种方法。法律规定安乐死有特别的准则,首先必须满足深度睡眠,无痛无知觉;其次,安乐死必须选择在最短的时间(几秒至15秒以内)无知觉的方式,以避免因任何意外所造成的痛苦。此外,安乐死还必须考虑到家属的情感,如第三种方式,死亡后的表情会与生前一样,非常安详,呈现睡眠状。氰化物的方法虽然更快速,但会面色发青,如果亲属不能接受,就不会使用。总之.安乐死必须符合人道主义的原则。神经麻醉药小知识神经麻醉药品种类繁多,包括催眠镇静剂(如安定、巴比妥类、眠尔通等)、抗精神失常剂(如舒必利、丙咪嗪等)以及最为人熟知的镇痛类药品(如阿片类、杜冷丁等),临床和手术上常用的局部麻醉(如利多卡因、普鲁卡因等)和全身麻醉(如乙醚类等)的药品也属于麻醉药品范围之内。用于安乐死的麻醉剂仅仅是其中的一小部分,即一些具有呼吸抑制作用的中枢麻醉剂。安乐死的用药,在药学上都属于精神麻醉类药品。我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有严格的管制措施,严格限制用药,开药时严格限制剂量。主要规定包括:圆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0此类药品必须由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开具,其它医师无权开具。@执业医师必须使用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专用处方的格式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辔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o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我国相关的司法问题我国是没有通过安乐死立法的国家所以“安乐死”在我国是非法的。我国的“安乐死”之所以在立法程序上迟迟无法确立,是因为医疗卫生行业的特殊性质导致法律依据的判定有一定难度。很多病人在弥留之际或者极度痛苦之时,会发出希望死亡的请求,但这往往并非出于他的本意,患者的家属往往也不认同患者此时的说法。所以人们很难区分“希望求死”究竟是否是真的出于患者的本意。这点上无法突破的话,那么在很大程度上就成为“安乐死”在立法上障碍之一。在我国,关于管制药品的运用,法律上会允许医生有一个自由裁量的空间。某些疾病导致的剧烈痛苦不是常人所能忍受的,尽管是患者家属也是无法体会得到这种痛苦,而医生是非常清楚的。此时医生可以有一个自由裁量的过程,即为了减轻患者的痛苦而采用某些对身体有害的医学干预手段(比如注射杜冷丁)。虽然有因为使用管制药品而造成的医疗事故,但我国法律上通常不会认为属于刑事犯罪,因为医生不可能有故意杀人的动机。“所有医生都是希望自己的病人能够痊愈的”,这是一个最简单的社会常识。医生因为处方药或者管制药的使用导致的病人误死,法院在量刑上通常按照民事犯罪处罚。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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