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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摘录:
特别策划
:PEC忪L REPOI汀
60中国新时代2007 06
出结论可以签订一个劳务协议。企业当时就
问:企业和个人可以签订劳务协议吗7专家
说可以。如果是这样.不就意味着企业可以
和任何个人签订劳务协议.而无需签订劳动
协议了7专家也认为这是一个问题。如果企
业和员工签订一个劳务协议的话,就无需履
行《劳动法》所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了,因为
劳务协议不是《劳动法》可以管辖的。我个
人认为,规定个人不可以和企业签订劳务协
议,劳务协议只能通过组织才能签订。个人与
企业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就
不会有人通过签订劳务协议钻法律的空子,从
而避免企业为节省成本而与个人签订劳务协
议.以逃避《劳动法》规定的义务。任何企业
或个人.只要是短期用工,就要通过一个专业
组织去招聘。用什么样的人才,找什么样的公
司。这样社会上就有很多专业的提供人才的公
司。政府就可以规范这些劳务公司,从而减少
违法用工的现象。
我认为.制定法律的人并没有看清事
情的本质.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在这个法规
之下仍然没有解决,没有对症下药,解决根
本问题。
杨体仁:这个问题,关键是当时劳动法定
义劳动关系时就有问题,当时可能是意识形
态的原因,如果明确劳动关系就是雇与受雇
的关系就全清晰了。前一阵麦当劳、肯德基
的用工问题.实际上,就是雇与被雇、就是
劳动关系,因为概念错了,现在就滋生冲突
了。派遣实际上是派遣公司和派遣者的雇与
受雇的关系,跟工作单位并没有雇与受雇的
关系.从劳动法的根上就要解决这个问题,
究竟什么是劳动关系.明确雇与受雇的关系,
很多问题就很好解决了。
《中国新时代》:在新版劳动合同法
中,是否存在不尽完善的条款?
赵小兵:从操作的角度来看,如果把有些
条款定得太细了,仅从文字上看就没有办法
操作。比如说,第十三条,约定不同试用期。
以前劳动法规定的试用期,包括后来出台的
解释,都是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相关
联。我记得.两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才可以约
定三个月的试用期。两年以下的劳动合同不
可以约定超过三个月的试用期。我认为,这
个规定比较容易操作。现在建议的修改稿把
试用期分为非技术岗位和技术岗位,以及高
级专业技术岗位,那么我们想问,工程师是
算技术岗位还是算高级技术岗位呢7有些工
程师是从事高级技术’性质的工作的,但他并
不具备高级技术职称或没有担任高级技术职
务。工作性质不是由职称来决定的。换句话
说,什么叫非技术岗位呢7我认为财务也是
专业技术岗位,他的专业技术就是财务。如
果把工作岗位分成技术或非技术的,那么财
务骨干、人事骨干被当成非技术岗位只能规
定较短的试用期,事实是这样的岗位可能比
一般技术岗位还重要.这不就矛盾了吗7所
以说,这样的规定在我们看来,操作性很差。
本来政府是要放权的.这样一规定,政府又
把这些事都揽过去了。企业只要遇到一点事
就要把政府请进来.帮企业裁定到底某岗位
算技术的还是算非技术的、算高级的还是算
中级的。
试用期的规定本来是很清晰的,根据劳
动合同期限来确定试用期的长短。现在这么
一改,反而不好操作了。至少当我面对员工
时,当我把不同的人给出定不同的试用期
时.当我都没有办法解答员工的质疑时,员
工一定会去找劳动仲裁或找政府来解决.这
就变成政府管企业而不是经营者管企业了。
不能操作的还有第十五条,关于培训。该
条规定一定要六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脱产培
训,才可以签订赔偿协议。现在企业在高科
技培训上投入非常大。尤其是境外培训.有
些可能就一个星期,但投入巨大。我们一般
都会和员工约定,你要接受这个培训,总要
保障给公司工作一定的年限,不然对企业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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