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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新时代》2007年第6期摘录:  &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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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摘录:

    我们到日本访问以后发现,他们辞退比 
我们还容易。日本是年工序列工资,比如说. 
大学毕业进公司后,大家的工资都是一样的, 
三年以后拉开距离,到35岁的时候,工资差 
距就很明显了。如果员工没有业绩,工资根 
本上不去。这时其实不需要老板辞退,自己 
就走人,老板也不给做培训了。日本的这种 
体制,号称是终身雇佣.但事实上,员工也 
是经常换工作的。这是一种模式.这种模式 
也存在弊端,所以日本也在改.尤其是高科 
技的企业。如果真是不能辞退员工,企业没 
有办法运转。我们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模式, 
这很关键.是要讨论的,是要博弈的.但是 
我们做的非常不够。不仅要讨论要博弈,而 
且要分行业.要区别对待。如果没有一个区 
别对待的立法,笼统的没有谈判余地,我觉 
得这个法就没有办法执行。或许我们也可以 
学习日本的经验.这也是一个办法,但到底 
哪种方式比较好.我觉得要博弈,要区别对 
待。比如赔偿问题、合同年限问题等,都不 
适合国家用法律把具体数字定下来,都是要 
讨论、要协商、要博弈,甚至到一个企业的 
内部去博弈,不给企业这个权利.企业怎么 
去经营7 
我是举反对票.我不赞成现在通过这样 
一个法.现在的合同法太笼统,没有协商,不 
符合市场经济,不符合雇主雇员之间协商的 
原则,还是计划经济、政府条文说了算,不 
符合市场的原则,所以就无从谈起是公平还 
是效率。没有协商,哪来公平和效率.公平 
和效率就是博弈.就是协商的结果。 
赵小兵:记得一次参加纪念劳动法颁布 
十周年的活动,有政府官员说,劳动法的修 
改没有提到议事日程。原因是现在劳动关系 
等方面出现的问题太多了,变化又快,可能 
刚刚修改完,马上又有大量的新情况出现需 
要再次修改。因此,先不修改《劳动法》。取 
而代之先制定《劳动合同法》,通过规范合 
同,来把现在不清楚的地方理清楚。 
    其实很多人都有质疑,这是一个上位法 
还是下位法的问题。你要用下位法去规范上 
位法应规范的范围,逻辑就乱了。所以我很 
同意杨教授的说法,本来劳动法应该涵盖的 
范围更广一些,如果真该修改.就要修改。如 
果情况变化很大,可以不时地出台一些修 
订的条款来弥补。这和当时《劳动法》出台 
以后,政府不时出台一些补充规定是一样 
的道理。 
    按现在的思路是出台这个《劳动合同法》 
以取代过去所有在《劳动法》基础上出台的 
补充规定,如果发生争议,是以过去的《劳 
动法》为准,还是以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 
为准呢7 
我同意杨教授的说法.大家总想通过制 
定一部法规就把所有的问题都解决了,这是 
不现实的。不应该由《劳动合同法》规范的 
行为,就不该放在《劳动合同法》里面去解 
决。比如说,劳务派遣问题。从劳务派遣的 
关系来讲,应该属于经济法规。劳务公司和 
企业签定一个合同.给企业派人提供服务,当 
劳务公司派人时,事实上应该是劳务公司和 
劳动者之间发生劳动关系。这种劳动关系在 
《劳动法》里已经解决了.现在又在《劳动合 
同法》里加以重申。 
现在的劳动合同往往被劳务合同所取代, 
劳动部门没有办法解释.就是说.公司可以 
和员工签订一个劳务合同,而公司可以不提 
供四险一金.公司也可以不履行《劳动法》规 
定的所有的义务,因为员工签订的是劳务合 
同。比如某公司要招聘一名专业技术员工.有 
一个非常合适的外国人前来应聘。当时他还 
在某高校教书。该公司也同意用他,但是却 
不能和他签劳动合同,因为他和原单位尚未 
解约。由于他的工作性质无需坐班,他们学 
校也同意他利用课余时间在外面打工,但是 
企业仍然不敢用他,因为不知道该签一个什 
么形式的合同。经咨询劳动部门的专家.得 
欢邂爹船| 
2007 06中国新时代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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