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时代》2007年第6期摘录:《中国新时代》:首先从法律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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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摘录:
《中国新时代》:首先从法律范畴看,
应该如何正确理解即将出台的《劳动
合同法》,它与《劳动法》具有什么样
的关系?
李春j宜=根据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一条.依
据劳动法制定劳动合同法,但是这个法律的
地位本身不比劳动法低。因为它本身也是人
大常委会通过的一个法律,和劳动法一样,
所以,虽然在宗旨上把它的立法层次调低了,
但它实际的法律地位上和劳动法是一样的。
根据我理解,这个劳动合同法,还是符合
由上而下的“和谐社会”的社会导向的。和
谐社会中主要的纠纷就是劳资纠纷。近年来
发生的比如欠薪、民工跳楼等现象,可能在
一定程度上引起了政府注意,因此要求从司
法上进行完善,立法的机关也认为现在出台
这样一个新法律时机已经成熟。
杨体仁:首先,我认为,劳动法与劳动合
同法的关系.一开始在立法体系里就没有把
这个问题搞清楚。劳动合同法的执行范围和
劳动法的范围几乎不一致,已经超出劳动法
的范围了。如果简单地解释,劳动合同法是
劳动法的子法,就出问题了,因为执行范围
不一致。关键是当时在制定劳动法时,对劳
动法的理解就有错误。劳动法应该是一个社
会法,而不是经济法,它与民法、刑法是平
行的。劳动法既有经济方面的内容,又有社
会保障方面的内容,是在宪法之下的一部社
会法。它应该是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不应
该是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层次错了。
其次.劳动法应该囊括所有的雇员.只要
发生雇与受雇之间的关系.都应该遵循劳动
法,也应该包括公务员,因此从法律体系来
讲,公务员法反而应该是劳动法的子法.是
雇员里面特殊一类雇员的法律,如果这样对
待劳动法的话,就不会存在我们发现的矛盾
了,因为劳动法里已经对劳动合同有原则规
定了,劳动法专门有一章讲劳动合同与集体
劳动合同,所以即将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只能
比劳动法具体,而不能范围扩大,或者做新
的解释。
我认为,应该和立法部门探讨一下这个
关系,怎么把它纠正过来,这样的话,两个
法的关系才能理顺,执行时才好执行。因为
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把劳动者分成干部和工
人,劳动法当时制定时,还是计划经济的概
念.是针对工人的。原来是干部的这一块就
很麻烦。公务员作为国家干部有一个公务员
条例.事业单位的人怎么办呢?他即不是公
务员又不是干部.所以现在这一块的人是
“无法无天”.没有法去规范。甚至国有企业
的干部也没有法去规范他们。照道理,劳动
法连企业的老总都要管,老总都是聘来的,
都是雇与被雇关系.都应该遵守劳动法的。
《中国新时代》:草案在去年3月向全
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来,一个月内立
法机关收到1 9万多件意见,可见其受
到关注的程度,那么在劳动合同法三
次提交的草案中都有了一些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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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劳资学院教授杨体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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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06中国新时代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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