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经理人》2007年第5期摘录:经典案例/ClaSSical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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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摘录:
经典案例/ClaSSicalCases如何与337调查过招美国“关税法337条款”将美国进口中的不正当贸易分为两类:一般不正当贸易和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后者指所有人、进口商或承销商向美国出口、为进口而买卖或进口后在美国销售属于侵犯了美国法律保护的版权、专利权、商标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和设计方案权的产品的行为。按照337条款规定,只要美国存在与该产业相关的行业或正在建立该行业,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做法即构成非法,而不是以其对美国产业造成损害为要件。如果调查显示确实违反了337条款,而对方又不愿意和解,就可以依据该条款限制产品进口到美国市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经过调查审理后,如果认定进口产品侵权成立,则可依据337条款规定,签发两种命令,即“禁止进口令”和“停止令”。“禁止进口令”又包括“普遍禁止进口令”和“有限禁止进口令”。“普遍禁止进口令”它要求海关阻止某一类的所有侵权产品进入美国,不管是否是被指控人;“有限禁止进口令”要求禁止一个或多个被指控人的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如果被指控人不顾这种命令而执意将产品输入美国并进行销售,就有可能被处以巨额罚款。“停止令”则要求被指控人立即停止被指控的行为,依据337条款被判定侵权的企业今后要想再次进入美国市场,将会面临很大困难,这与反倾销诉讼在结果上有很大的不同。由于取证时间短、法律挑战性极强和高昂的诉讼费用,不少中国企业在遭遇337调查时,往往采取自动放弃的做法,以致于在对手面前往往落下了挨打不还手,相逢绕着走的名声。以2004年中美电池企业博弈337条款一案为例,最终取得胜利的中方共花费了高达300万美元的诉讼费用。可见,此次中国有482007年第5期史以来遭遇的最大一起337调查案件取得最终胜利并不是那么容易。从最终统计数据看,337调查的结果大都是庭外和解。如果被诉企业选择对簿公堂的话,由于整个诉讼极强的法律挑战性直接导致很高的败诉率,客观上也使337调查的公正性值得怀疑。当然,如果被诉的中国企业不要被如此高的败诉率所吓倒,只要主动应诉,胜诉的机会还是很大的。面对被美国企业以337条款告上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窘境,被诉的中国企业必须紧密联合起来,这是最关键之处。企业之间可以互相分担高昂的应诉成本,同时还可结合各自优势提供有利、充分的证据证明并未侵权。面对337调查困境,国内企业应本着既要解决燃眉之急,又要放眼长远谋略的思路,以期在面临337调查时能够取得胜利或最大限度减少损失。一方面,中国企业要建立和健全全球知识产权战略,除了努力发展和拥有、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外,还要重视在全球范围内的知识产权管理,不要让对手有机可乘。中国企业在向美国出口产品前,要进行有关的知识产权调查。如果发现存在侵权可能,应及时对产品进行修改,或者通过更换非专利方法来避开侵权。另一方面,以贴牌、代工方式出口的外贸企业,更应注意下单的外商是否拥有该产品的商标、专利、著作权等权利的证明文件。或者在合同中规定,如果因知识产权问题发生纠纷而发生损失,责任概由委托加工方负责。对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来说,更要主动、积极进行自我保护。不仅要在本国进行相关注册,还要在美国、欧洲、日本等全球主要贸易区域注册。如此,一旦因竞争原因被对手以侵犯知识产权纠纷为名告上法庭,这将成为最为有利的反击武器。一些曾协助中国企业应对美国的357调查的美国法律界人士,对中国企业提出了一些中肯的建议:美国NixorlPeabody[上P律师所的执业律师RamondVanDyke:在遭遇557调查时,最常见且比较实际的抗辩就是申辩不侵权。被调查的企业应当竭力证明被指控的产品并不完全符合专利保护要求的范围;尽量指明对方专利弱点,压缩对方专利的权利要求的解释范围。要说明被指控产品与要求保护的专利并不等同,针对己方的产品特征,分析对方的专利,指出两者的关键差别,最终达到不侵权的结果。另一个抗辩理由就是申请人专利不具有执行性。申请人的专利通过欺诈获得,存在“不公正行为”。申请人获得专利后存在不当使用该专利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或者是在专利授权范围以外实施专利等。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行政法官LLickern:中国企业在卷入537调查后,应及时了解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判例和美国知识产权法。随时了解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以及对方律师送达的文件,在这里,答复的时间很关键。相比一般知识产权侵权案件,537调查时间上非常紧凑。557调查的期限一般为12个月,疑难案件为15个月。当事人应学会在相关信息的证据开释中予以配合,同时协助行政法官完成准确完整的记录,与对方律师合作对于解决争议至关重要。咀(有关557调查的具体程序、时间及金额等问题,将在下期为进出口企业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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