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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出口经理人》2007年第5期摘录:班轮条件(Llne!‘Te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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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摘录:

班轮条件(Llne!‘Terms)和集装箱港口操作费(Tefminal:Handlingcharge)等表达尚无权威解释。在这些条款下,费用的划分因地点不同而不同,而且经常变化。建议当事人在销售合同中明确规定如何划分双方应承担的费用。”理直气壮地拒付不合理THC由于在上述案例发生时,据THC调查会已有一年零八个月的时间,但对THC费用的征收和支付问题尚未公布最后结论。我只好先与船公司指定的货代公司联系,但船公司认为该费用的征收“不存在协商问题,如有争议,可与买卖合同的托运人(卖方)协商解决”。在与船公司协商解决未果后,我只能与卖方协商,解释THC应属运费的组成部分,而按照cIF支付条款,卖方负责安排运输并承担运费,而不是买方。经过多个回合的磋商,最终由卖方承担了THc费,为公司挽回了约19000元人民币的不合理支出。值得欣喜的是,在经过漫长的等待之后,终于等到了THc的调查结论。2006年4月18日,国家交通部、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公布了《关于公布国际班轮运输码头作业费THc调查结论的报告》。调查机关明确“THc在性质上属于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费的组成部分”,从法理和逻辑上表明,班轮公司不能在运费之外再征收THc,货主、货代可据此拒付THc,如班轮公司仍然强行收取THC、扣发提单或扣货,可起诉班轮公司。调查结论的发布,使处在一线的国内外经贸企业可以理直气壮地拒付不合理THc,维护企业合法利益。然而,调查公告只是否决了班轮公会或运价协议组织的集体定价行为,但并没有否决码头作业费的征收。根据班轮公会和运价协议组织的声明,虽然取消了各运价组织集体定价的行为,却给了各家船公司独立定价的权利。据了解,各家船公司依然在征收THc。THc的争端因调查结论的出台而尘埃落定,结论也很清楚,但是出于不同的利益,船、货双方的争锋将继续存在。规避看似不可避免的争端如何在实际业务中规避不可避免的争端呢?在THc问题未彻底解决之前,如果交易双方中负责安排运输的一方当事人不愿负担装运港或目的港的THc,比如,FOB的买方不愿支付装运港的THc,或cIF的卖方不愿负担目的港的THC,而商定由另一方当事人支付时,我认为,可在买卖合同中具体订明,以分清责任,或者在买卖合同签订后,负责安排运输的一方当事人,应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签订运输合同,应支付的THc是全部包含在运费中,还是部分单列由货主支付,应与买卖合同的规定相衔接。IEE2007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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