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进出口经理人》2007年第5期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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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摘录:

CoVet‘ReE)Of‘i/封面报道德国专家为中国企业支维权招在科隆展览公司主办的“德国知识产权法律体制与中国企业的应对措施研讨会”上,对于来自德国科隆中级法院的法官基尔先生和朱美婷律师的介绍和演讲,参会的企业兴趣盎然,并对此主题提出很多实务性的问题,而基尔法官和朱律师的回答也博得了大家的阵阵掌声。以下选取的是一些典型性的问题,也许能给大家一些启发。问题:我们是一家出口企业,产品已经在中国市场销售多年,偶然间发现德国市场上有一个产品与我们的产品非常相似,如果我们的产品要去德国参展是否会被判定侵权?按照法律规定,如果我们要上诉也必须是在停止推销活动之后,但法院判定的结果有可能是我们并没有侵权,那么,在接受临时禁令和最终判决结果裁定之间的这段时间里,由于错过了推销季节而导致的损失是否能够得到赔偿?答:如果侵权人对临时禁令有异议,可以向法院提出,并可以提出赔偿请求,同时侵权人还可向法院提出非侵权诉讼,要求法院裁定终止临时禁令强制执行,但一股情况下,法官是不会下达这种决定的。如果你能够找到在中国销售多年的证据,来表明你的产品比对方的产品更早进入市场,那就可以证明你的产品并不是仿造的,因为根据法律,仿造的产品应该比正品晚进入市场。但需要说明的是,我个人认为,德国法院是依据德国的法律作出决定,中国的证据在德国可能不会有太大的证据效力。当然,德国也有涉及侵权的公司,比如在广东每年有一个很大的灯具展,一些德国公司在展会上看到设计新颖的灯具,回到德国后就会注册该种灯具的外观设计专利。他们这样做的目的就是,当这些产品推向德国市场时,德国公司就会以侵犯专利为由阻止中国公司进入。德国法院在审理这起纠纷时,认为在广东灯具展上,很多设计师、生产商都会参展,展会上的产品应该属于公示技术,因此法院裁定,德国公司在德国注册的外观设计没有新颖性,不受法律保护。问题:2007年CeBIT展上,由于涉及侵权,很多中国企业的展品被没收,在这场风波中,中国企业的失误在哪?如果处理得当,这场风波是否可以避免?答:作为一个参展商,如果感觉自己的产品有问题,要想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可以采取的措施是在展品上标明“该产品只用来参展,并不在德国境内销售”,那么德国的法院就没有管辖权,这样至少可以保证在参展期间不会发生问题。2007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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