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进出口经理人》2007年第3期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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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摘录:

贸易实务/TradePractices隔遥远,他们对于进口国的法律法规并不熟悉,语言上的障碍,需要聘请律师的费用等等因素的考虑。此时,进口商就有可能漫天减价,也有可能造成出口商的血本无归。从某种角度来看,对方所谓“拒付”的争议,范围也只能归结于“买卖双方的贸易纠纷”。陷阱二:规定由进口商说了算的条款一般人大抵以为,信用证结算方式,有银行居中担保,收款应该是有“保障”的,也就放松了警惕性。一看到对方银行开来了信用证,便以为万事大吉,可以高枕无忧了。其实,信用证结算方式也有种种的“陷阱”,某些不良分子正是利用有了信用证付款方式的某些弱点,利用人们放松了警惕的心理进行诈骗的。不言而喻,信用证的基本功能之一,就是保障付款功能。但是对方付款的基本前提就是所谓的“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因而,他们就是信用证规定一些似是而非的条款,或者出口商主观上不能做到的条款,或是由进口商说了算的条款,使得信用证失去了保障付款的功能。最常见的条款是:货物必须要由进口商派专员在装运港检验,由进口商检验合格,出具“检验证书”,作为议付单据之一。而此检验的“合格”的依据,在信用证或合同中并未列明。那么,如果货物在装运时,国际商情或价格瑗生了波动,对方就有可能借口货物“不合格”,拒绝签署检验证书,势必造成议付单据的不完整。开证银行和进口商就可能以“单证不符”为由而拒绝付款,对此出口商是无话可说的。50http:h‘www.”adetr。ee.cn陷阱三:“1/3正本提单迳寄客户”。惹争议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中,还有一些常见的条款往往也容易引起买卖双方的争议,就是信用证规定1/3的正本提单迳寄客户。提单是“物权凭证”,也就是说,谁拿到了提单,就等于谁拿到了货。“老三种贸易术语”(FOB、CFR、CIF)的特点也就在这里。实务中,合同或者信用证中往往规定,船公司必须要提供“一整套的海运提单”(FULLSETOFoCEANBILLOFLADlNG),初涉外贸的人往往会感到奇怪,干嘛要说“一整套海运提单”,而不说“一份海运提单”呢?一般的理解,所谓“一整套”是指两份以上的正本提单。按照船运公司的一股做法,如果合同或信用证中对于提单份数没有特殊的规定,船公司或船代提供的“一套提单”是指“正本三份”。同时,提单正面又有明确的规定,三份正本提单同时“有效”,也就是说,三份提单都可以到目的港码头去提货,但是,其中的一份如果一经提货,其余的二份提单也就自动失效了(英语是THECARRIERoRHISAGENTSHASSIGNEDB/LALLOFTHlSTENoRANDDATE.oNEOFWHlCHBEINGACCoMPLlSHED.THEoTHERSToSTANDAVoID.SHlPPERSAREREQUESTEDTONOTEPARTlCULARLYTHEE×CEPTIONANDCONDlTIONSoFTHISB/LWlTHREFERENCET0THEVALlDlTYOFTHEISURANCEUPoNTHEIRGOODS)。换言之,三份提单中的一份一经完成提货手续,其余各份均告失效。船方要求发货人特别注意提单中的免责条款。如果在信用证规定了这样的条款1/3ORIGINALB/LANDOTHERSHIPPINGDoCUMENTSHAVEBEENSENTDIREC丁LYTOTHEAPPLICANTAF可ERSHIPMENTDATE,其意就是,银行放弃了“货权”。因为进口商可以凭1/3正本提单取走货物。等到进口商在码头提走了货物,如果开箱发现,商品不尽如人意,或者说,他的付款遇到了障碍,进口银行或进口商有权因单据上的所谓“不符点”而拒绝付款。此时,出口商就可能陷入“既失去了货权,又拿不到货款”的境地。依据惯例,信用证的解释权属于开证行。如果他们在单据中“挑剔”,找一些“似是而非”的所谓“不符点”,出口商的处境就可想而知了。但是,“1/3正本提单迳寄客户”这个条款的存在,也有其合理性。贸易的背景往往是,买、卖双方相距较近,如我国北方的口岸城市天津、大连、烟台到韩国或日本;南方的上海、宁波到香港或新加坡等地,货物先于单据到了目的港。客人的货到了,却拿不到“物权凭证”的提单,无法提货。其实,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也很简单,只要在信用证规定一个条款,一经进口商提取货物之后,开证行也就丧失了“拒付货款”的权利。应该说,此规定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说到信用证中暗藏的“陷阱”,还有多种多样形式,提醒贸易商一定要小心谨慎,稳扎稳打。因为买卖双方分别处在两个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如果有一步棋的疏漏,都可能给企业及个人造成不可弥补的经济损失,小则血本无归,重则有可能酿成“灭顶之灾”。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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