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进出口经理人》2007年第3期摘录:巧识信用证暗藏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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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摘录:

巧识信用证暗藏的墅圈嘧文/龚玉和五然说“信用证结算方式”是当前国际贸易中使用得最为广泛、影响最大的一种外贸结算办法,采用此种结算方法,使得国际贸易结算的信用基础,由“银行信用”,取代了“商业信用”。一般来说,出口商通常能够收回货款。但是,还没有一种结算方式是尽善尽美的,信用证结算方式也不例外。不良之徒有可能利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及国际贸易中的一些基本特性,制造“陷阱”,进行诈骗活动,而且屡屡得逞。因此,对于大多数贸易商来说,不可不防。陷阿卜‘:利用“运输单据”,进行“合理拒付”众所周知,“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也就是说,提单的持有人有权凭提单向船公司或其代理人提取货物,也可以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前办理转让,或凭提单向银行办理抵押货款等等。现在,国际贸易80%左右的货物是通过海洋运输的,而在外贸中,通常使用的“FOB、CFR、CIF”三种价格术语,其风险的划分,也是建立在装运港“船舷”,作为风险和责任的临界线。但是,今天国际贸易的运输方式日新月异,货物的集约化,集装箱运输、多式联运、铁路运输、航空运输、公路运输等等不断地进入人们的视线。而所谓航空运单(AlRWAYBILL)、铁路运单(RAILWAYBILL)、公路运单(RoADWAYBlLL)、联合运输单据fMULTIMODALTRANSPORTDoCUME忖rs)、邮刨殳据(懈ELPOSTREC日PT)等得到了更广泛的使用。做外贸的人必须知道,空运、陆运或邮局收据不是所谓“物权凭证”,一般说来,进口商是凭运输公司的“到货通知单”及其他证明文件提取货物的。航空运单(AIRWAYBILL)在运单的右上方就注明了“NoN—NEGoTIABLE”字样,换言之,此提单是不能“流通”的,收货人不能据此提单提取货物。具体的流程是,当货物运抵目的地后,收货人(CONSIGNEE)凭航空公司的到货通知单就可以取得货权。收货人收妥货物后,只须在到货单上签收就行了。因为空运或陆运的运输单据,具有与海运提单不同的上述特征,这就有可能令某些不法之徒认为有隙可乘。众所周知,银行信用证项F结算方式,开证银行付款的依据是严格的“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如果贸易商采用的是TradePractices/贸易实务航空运输方式,货到目的港以后,进口商凭航空公司的到货通知单提取了货物,开箱验货后,发现货物不尽如人意,或其他原因,等到开证行收到寄来的单据,要求进口商付款赎单的时候,对方就可能提出,单据中有所谓“不符点”(也就是与信用证规定不相符合的地方)。在此种情况之下,按国际惯例,开证行及进口商有权“拒绝付款”。还有,根据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银行是“只管单据,而不管货物”。只要单据有与信用证规定不相符合的地方,银行就可以拒绝付款。也就是说,在上述状况下,出口商既拿不到货款,又失去了对货物的“控制权”。应该说,对方的拒付是“合理的”。显而易见,出口商就有可能落得“财货两空”的地步。银行是“不介入”买卖双方纠纷的。而此时,我们不排除个别商人利用出口商的粗枝大叶,故意制造这种“陷阱”的可能性。当然,另一个办法就是出口商可以提出司法诉讼,以解决双方的分歧意见。但是,在一般的情况下,如果损失不是特别巨大,出口商一般不会立即诉诸司法解决程序。为什么?因为买卖双方分别处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彼此相进出口经理人-2007年第3期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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