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进出口经理人》2007年第3期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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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摘录:

贸易实务/TradePract。ices检验证书,其检验的标准是由进口商说了算的要求。且检验证书的签名须与开证行的签名相一致。信用证尚未生效,须待进口商取得进口许可汪或其他相关文件后,开证行将以信用证修改形式通知该信用证的生效。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由进口商指定的检验人员检验货物合格,并出具有关检验证书后,开证行才履行付款责任等等。不能于“软条款”因噎废食其实,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软条款”虽然讨厌,但是它的存在有时也有其合理性和逻辑性,并不能一律加以排斥,必须就事论事,对每项“个案”加以具体分析,具体处理。应该说,如果不是存心欺诈,只要双方诚心做生意,许多所谓“软条款”仍然是可以接受的,因为骗子究竟是极少数人,不能因噎废食,造成商业机遇的错失。在浙江著名外贸城镇绍兴柯桥,当地驻有大量外商,出口的地区不少是南亚、中东、独联体诸国,那里见到的不少信用证中,常常列有这样的条款:货物出运前,一定要由进口商派员检验,或由进口商指定专门检验人员抽查,并且出具“检验证书”,才能交银行议付该信用证。显而易见,这种条款就被人们称为“软条款”了。其实,只要商品质量过得硬,不是故意挑剔,检验合格放行,都能顺利收汇。我们的不少客户即使第一次与外商做生意,一般都能按时结汇,令交易划上圆满句号。因而,不少银行在处理这一类信用证时,一般也能给予客户某些资金融通。诸如,生产前的“打包贷款”,或者48lqttp://www.tradetree.cn出运后的“押汇”等。前提条件是谨慎地了解客户资信及买、卖双方诚心诚意的合作和产品的质优货俏。可考虑接受的“软条款”少数信用证规定:“此信用证暂不生效”,待开证银行发来“授权生效通知书后”才能作数。其实只要没有存心诈骗,这样的条款在相当程度上是可以接受、并且付诸生产的:实际的贸易背景可能是一些国家政府对外汇控制较严,进口商品要经过严格、复杂的审批手续。但是市场机制风云变幻,“时不我待”,进口商如果要等到“进口许可证”拿到手之后,再开出信用证,可能会耽误了商业时机。因此他们往往要求出口商一边开始生产、出运,一边与审批同时进行,以免错失机遇。在一般情况下,出口商收到这类“尚未生效”的信用证时,就可以委托厂家付诸生产了,前提是出口商一定要领悟到其中的风险,叮嘱开证人在装运前务必使信用证“生效”。否则,如果货物已经出运,所提交的信用证“尚未生效”,开证行就可据此拒不付款,造成的损失,出口商只能“哑巴吃黄连”了。少数信用证规定,该信用证的到期地点在开证行,条款中又规定:“交单期是提单后的21天”。一股的受益人都会要求开证人将“到期地点”改在“出口国所在地银行”,以免单据寄到开证行时延误到期日,而造成拒付(一般的状况是,出口商难于估计该套单据议付行的审核时间长短,及这套单据的“在途时间”,难于确定单据能否在有效期内到达开证行)。在通常的情况下,受益人此时必须考虑到交单期的紧迫性,一定要在寄单前的“邮程时间”内将单据交到议付银行。开证行因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的“时日”迟到而拒付的,这种情况是很少的。因此,只要受益人把握时间,掌握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单和处理信用证业务,并提醒银行经办人员务必迅速处理这套单据,并用DHL或其他快邮方式寄单,以便单据能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内到达开证行柜台。因此,这样的条款也是可以考虑接受的。先决条件是受益人一定要注意到该条款的“风险性”和及时交单。其他可以接受的“软条款”还有,信用证要求商品必须达到“进口国”产品所要求的质量标准;要求所装运货物轮船的“船龄限制”;规定的运输航班、航线等的限制,都是受益人通过具体个案,具体分析后,可以考虑接受,或者要求对方修改的。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国际贸易中,“好客户”并不那么容易找,抓住机遇,激流勇上,才是“商海弄潮儿”所要具备的先决条件。当然,信用证业务中,“合理的谨慎”,必要的风险防范意识,及最有效率的业务处理方法,是外贸单证工作不可缺少的一环。但是,“灵活”则是一种不能或缺的方法,需要的只是有关人员的机智和警觉,才能立于不败之地。服链接:“软条款”所谓‘欺条毒C’(sOFTcLAusE),是指在某些信用证中规定一些对受益人(出口商)-T--~,jl的弹性条款;一些似是而非,出口商主观上难于做到,或者难于达到,或者难于避免的规定;或者一些由进口商说了算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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