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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出口经理人》2007年第3期摘录:信用证申请书开立要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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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摘录:

贸易实务/TradePractices信用证申请书开立要领文/吴江榕仕用证是当今国际贸易中的I口核心支付工具,也是我国进口业务中最主要的支付方式。在进口业务中,信用证申请书是企业自行缮制的一项重要文件。开证申请书(AppIicationF0rm)是买方作为开证申请人委托开证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的法律文件,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关系是以开证申请书的形式建立起来的一种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力义务关系是根据该申请书确定的。开证申请书一旦经银行承诺,即成为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的契约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信用证开出之后,除非得到受益人(出口商)同意,不能擅自要求开证行修改或撤销;在开证行履行付款责任后,44htlD://www.tradetree.cn开证申请人应根据申请书的规定,在接到开证行的赎单通知后,及时将货款付给开证行,若单证不符,开证申请人有权拒绝赎取不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并拒付货款。进口企业科学、缜密地设置有关条款,细致地缮制开证申请书,对于降低进口风险,保障全面履行合同,有极大的帮助。信用证申请书应依据合同制作(1)开证申请书内容应该以合同为依据,品名、数量、单价、装运期、单据等应该对照买卖合同填写。如果信用证规定存在与买卖合同不一致之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修改信用证。若买方不修改信用证,就意味着买方未遵守合同,构成违约,卖方有权根据买方违约的程度要求索赔,或解除合同。为了避免增加额外的改证费用,耽误时间,进口企业应在开证申请书环节就把好第一关。(2)如果买卖合同中对信用证条款规定较简单,一些信用证条款在合同中并未明确规定,则可以根据产品的贸易惯例,公平、合理进行有关信用证条款的补充,明确合同中未规定的事项。如:银行费用的划分、通知行、有效期、第三者单据等条款,常常未必会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需要在信用证申请书中明确。同时,这些补充的条款不得与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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