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进出口经理人》2007年第3期摘录:

如发现有乱码, 请直接从这里浏览原文
正文摘录:

一样,欧盟和美国针对中国企业的反倾销战几乎没有间断过。欧盟对我反倾销调查势头较猛,涉案金额已达几个亿美元,占同期我遭遇贸易救济调查总涉案金额的60%,以往罕有类似情况;尽管美国对我反倾销调查有所减少,但对我发起337知识产权调查案日益增多,美国2005年对我6种产品发起337调查,涉案金额约11亿美元。而且还通过修改反倾销规则等手段加紧在制度层面对我实施贸易限制;贸易摩擦逐步从产品、企业等微观经济层面向我宏观经济政策、体制和制度层面延伸。欧盟发起化纤布反吸收调查2006年12月28日,欧盟对涉及我国1300多家企业出口的化纤布发起反吸收调查,涉案化纤布包括染色和印花聚酯长纤面料(多用于制作西服里衬、运动衣、外套等服装产品),涉案企业主要集中在福建、江苏、浙江等纺织品出口大省。“吸收”行为是指在进口国对出口商征收反倾销税之后,出口商、生产商与进口商为稳固既有市场,协议降低出口产品价格,导致产品价格没有变化或不升反降。2005年9月欧盟对我国聚酯长纤面料征收最终销调查需15个月要短得多。如果调查认定存在吸收行为,欧盟将向出口商、生产商征收高额反吸收税,最高可达原反倾销税率的两倍。为此,国检局提醒各涉案企业,尤其是在前次反倾销案中取得市场经济地位的26家企业要积极应诉,除要充分准备出口单据、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等有力证据,用以证明产品实际价值降低导致出口价格下降外,还要注意出口产品定价。欧盟规定可对初始调查过程中进口产品的价格进行评估,意味着涉案出口商在调查开始之日起就应注意出口价格。欧盟对我自行车零部件采取临时反倾销2006年12月28日,欧委会宣布,对产自中国的自行车鞍座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最终5家企业获得市场经济地G10baIMarket/环球市场1999年11月,欧盟立案对我国自行车前叉、车轮、车架发起反倾销调查,2000年1月起诉方撤诉。反倾销措施的实施从整车到零部件,直至原产地标准的提高,种种限制无疑对我国自行车出口欧盟产生消极影响。近年来我国每年对欧盟出口自行车仅200万辆至300万辆。据统计,2006年1~11月,我国对欧盟出口自行车整车176.6万辆,金额4495万美元;零部件出口金额为1.08亿美元。欧盟每年自行车市场规模为2500万辆左右。欧盟市场对中国产品有需求,中国企业也难以割舍如此之大的市场。近年来,发达国家不仅注重产品质量,而且在环保、健康和安全方面的意识越来越强。我国自行车出口日益受到各种技术壁垒等不利因素的制约,如欧盟Rot_1S指令的实施等,不久前欧盟还颁布了4项CEN新自行车安全标准,等等。反倾销税,涉案金额达5.8亿美元,此次反吸收调查属于反倾销的后置措施。从欧盟对我国聚酯长纤面料实施反倾销以来,该产品在欧盟市场占有率已从第1位下滑到第6位,市场份额也从55~/0锐减到6.5%。Vv_rO反倾销协议中并未规定反吸收制度,但欧盟反倾销条例规定,在反倾销5年征税期当中,可就涉案产品价格是否下降发起反吸收调查。反吸收调查时间一般为6个月,比反倾位待遇,其中,有两家公司获得0税率,3家公司反倾销税率为7.5%;对其余企业一律征收30_9%的反倾销税率。为极力保护盟内自行车产业,欧盟不断构筑对华反倾销屏障。自1993年起,欧盟开始对产自中国的自行车整车征收30.6%的反倾销税,2005年7月,更是将反倾销税率提高至48.5%。其间,针对中国自行车出口企业的化整为零,欧盟对中国自行车行业的限制扩展到零部件。贸易摩擦多发原因(1)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抬头,一些发达国家单边主义盛行,发展中国家与我在—些产品出口上竞争激烈,贸易救济措施成为国外企业和政府有意识地限制和遏制我出口的手段;(2)反倾销规则上的歧视使对我出口产品的倾销判定容易成立,倾销幅度易被高估,从而也刺激国外产业更多对我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3)我国经济多年来高速发展,对外贸易整体规模增长迅速,现已成为世界第三大贸易国,造成对世界原有利益格局的冲击,贸易摩擦在所难免;(4)我产业产品结构、出口经营秩序等方面存在的自身问题短期内难以解进出口经理人·2007年第3期39

阅读此文(图):   在线翻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