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经理人》2007年第3期摘录:关税调整对机械工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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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摘录:经贸观察/Economic&Tradeobservations关税调整对机械工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文/郑国伟从2007年1月1日起,我国继续按照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关税减让承诺,进一步降低鲜草莓、化工品等44个税目的进口关税;继续对小麦、玉米等7种农产品和3种化肥实行关税配额管理。调整后,2007年关税总水平将由2006年的9.9%降低到9.8%,其中工业品平均税率为8.95%,农产品平均税率为15-2%。按照世界海关组织《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改版情况及我国产业和税收政策以及进出口管理的需要,我国对现行进出口税则中1600多个8位数税目进行了调整,2007年税则税目总数为7646个,比2006年增加41个。为充分发挥关税的宏观调控作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贸易增长方式转变,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017年对300多种商品实行进口暂定税率。同时,为进一步限铝情讳睛E、高污染、资源性商品出口,2∞7年继续对煤炭、原油等产品征收出口关税;对不锈钢锭及其初级产品等原材料新开征出口关税。一、机械工业进出口关税调整情况(1)共有52个税目机械产品实行进口暂定税率,多数暂定税率低于2007年最惠国税率(简称现行税率,下同)3~10个百分点。主要有:沼气发动机,汽油发动机,600马力及以上柴油发动机,100千瓦以下轿车用柴油发动机,电控柴油喷射装置,风力发电设备及其零件,160马力及以上联合收割机,静电感光多功能一体机,胶印机用墨量遥控装置,磨煤机用行星齿轮减速机,焊缝中频退火装置,数码相机用取像模块、镜头及其他零件,机床用数控装置,功率大干混合动力汽车动力传动装置等。(2)我国与东盟、智利等国家执行比现行税率更低的自由贸易区协定税率。为扩大与各国的经贸合作,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我国根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定、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协定、《亚太贸易协定》、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早期收获”协定安排,对原产于东盟十国、智利、韩国、斯里兰卡、孟加拉、巴基斯坦等国家的部分进口商品实行比现行税率更低的协定税率。同时这些国家也对我国出口的部分商品实行比现行税率更低的协定税率。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货物贸易协议》规定,对原产于中国和东盟的产品相互给予优惠关税待遇,以自由贸易区的税率实现彼此货物的通关。协议规定我国在201O年与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6个国家,将取消大部分产品的关税,并建成自由贸易区,2007年双方要将60%的正常产品(即双方都认为可以降税的产品)税率降为5%以下。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4个东盟成员,将享受多于上述6国5年的过渡期,至2015年与中国实现自由贸易。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协定于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双方实行关税减让。智利取消原产于中国的5891种产品关税;我国也将原产于智利的2806种产品关税降为零并从2007年1月1日再取消对原产于智利的1947种产品的关税。同时智利对我国出口的大多数机械产品包括发电设备、金属加工机床、通用机械、工程机械、矿山机械、汽车及其零件等降低进口关税。从2006年9月1日起,我国根据《亚太贸易协定》第三轮关税减让谈判结果,对原产于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和老挝五国的1700多个税目商品实行降税,包括部分机电产品和汽车及其零部件。同时,原产于我国的部分金属制品、机械电气产品(高压开关、变压器、电动机、电线电缆、泵、阀门、摩托车、塑料机械、塑料磨具等)出口到上述五国时也18httD://www.tradetree.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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