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市停车》2006年第6期摘录:哈尔滨道路停车场及相关家交通静态管理问题的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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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摘录:

哈尔滨道路停车场及相关交通静态管理f*-I题的对策研究近年来。市政府投资建设了大量的市政设施,城管、交警等部门也做了大量工作,使我市静态交通有了极大改善。但用召开“大冬会”的标准要求,哈尔滨交通静态管理和经营方面问题不少,直接影响哈尔滨的城市形象。o哈尔滨市专顾委社会法制专家组。哈尔滨道路停车场及交通静态管理的现状(一)先进与落后经营方式并存,形成不正当竞争哈尔滨自2001年开始在部分街道实施咪表先进经营管理模式,但目前侄一些繁华街道却出现了不协调的景观:一边是现代化咪表泊车场被闲置小辟】,一边是人工收费停车场人满为患,且人工收费以其低廉价位招揽司机,形成了不正当竞争。本来作为发挥调节马路停车杠杆作州的调节器,即通过计时收费限制停车或缩短停车时ljr:吣蘸间,以缓解马路停车引发的交通拥堵问题,却由于不正当竞争,调节器功能不但失效,反而负功能加大。廉价且不记时的人工收费,使马路或路边停车者不把这种收费当回事,在某种意义上是在鼓励延长马路或路边停车时间。只要到道里区曼哈顿、南岗区秋林一带看看就会一目了然。从客观效果上看,一方面是冷落了先进的经营管理方式,另一方面是鼓励了落后经营管理方式。而且这种市场管理无序,大有落后经营管理方式取代先进经营管理方式的趋势。(二)不同的经营管理方式。导致乱停乱放乱收费经营管理多种形式并存,是同经营管理部门多头相关的。哈尔滨市经营性停车场主办单位主要有五个:即优先泊车管理有限公一J、城管局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所、市公安局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所、中央大街(秋林)地区管理处、哈站(哈东站)站前管理处。在这五大经营主体问,其体制不同,经营方式不同。不同经营部门有不同的经营招数,导致乱停乱收费现象层出不穷。(三)管理与经营不脱钩,社会弊端多道路停车场的管理是政府行政行为,其管理主体是道路管理部门(市城管局)和交通管理部门(市公安局)。两个行政管理部门,又分别下属城管局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所和公安局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所。既是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实施道路停车场的管理职能,又是经营部门,实施经营性活动。这种体制既不利于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公正行政管理,又不利于经营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经营。这种既当裁判员义当运动员的模式,其社会弊端甚多。(四)传统体制下市场化运作,L一1一、’一一课题组总负责:于逸生市专顾委委员黑大法学院院长教授‘“.组长:李德滨市专顾委委员市社科院研究员(执笔)....一_、,j’成员:杨明远市专顾委委员市求实经济技术调查咨询服务中心主任研究员;,、、一,王淑华市教育研究院研究员;李丽哈尔滨商业大学外语学院讲师;,一ii。。一.j。j李薇西北民族大学社会人类学民族学院硕士。、7”^∥k一..羧一——48城市停车UrbanParking200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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