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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摘录:放在停车场,而且也按规定交付了停车费,宾馆出具了住宿和停车费发票,消费者已经尽到了自己应尽的义务。按照义务与权利对等原则,消费者同时应该享有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权利,汽车无疑是李先生的财产之一,它的安全同样应该受到合法的权益保障,而峡江宾馆则忽视了旅客财产的安全。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的规定,峡江宾馆理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指出: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据了解,峡江宾馆没有在停车场设立任何标志警示,提醒旅客停车避开危险点。而且当山洪爆发后,宾馆只组织工作人员抢救宾馆的财产,并没有及时叫醒李先生迅速将停放在地势低洼停车场上的汽车及时转移到安全地带。正是由于峡江宾馆在这两点上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才导致了山洪爆发后李先生的车辆严重受损。鉴于此,峡江宾馆无疑应当依法为李先生承担全部的经济损失。理想索赔:双方共承担鉴于A市保险公司和峡江宾馆是两个不同的诉讼主体,保险补偿和消费侵权又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李先生不能同时对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同时提起诉讼,只能选择向其中一家提出索赔诉讼。律师认为,李先生如果起诉峡江宾馆,法院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由峡江宾馆承担车辆的全部损失,A市保险公司则与此车损失无关;如果李先生选择起诉A市保险公司,法院则会依据《保险法》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判决由A市保险公司承担凌志车的全部损失。但根据保险代位追偿原则,如果李先生获得了A市保险公司车辆损失赔款,就应向A市保险公司出具《凌志汽车受损索赔权益转让书》,A市保险公司一旦获得了李先生向峡江宾馆受损索赔权益转让书后,A市保险公司就能以李先生的名义理直气壮地通过司法途径向峡江宾馆提出追偿。如果由宾馆全额赔偿,其结果也与上述过程一样,宾馆取得代位追偿权后再向保险公司求偿。律师认为,李先生的车辆遭受如此严重的损失,无论是由宾馆全赔还是由保险公司全赔都有失公平,最好的处理办法是不在法庭上兵戎相见,而是采取仲裁办法解决,即由李先生提请仲裁机关出面,由仲裁机构召集A市保险公司和峡江宾馆两家协商赔付,其损失承担的比例最好是各承担50%。这不但能减少一大笔律师代理费用和法院诉讼费用,而且可以大大缩短履约赔偿时间,是本案最好的解决结果。68磊爱勰2005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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