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周刊》2006年第7期摘录:台湾经验:依靠农会建设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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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摘录:
论语台湾经验:依靠农会建设农村建设新农村,首先需要建立真正属于农民的“农会组织”。台湾在“农村建设”中充分发挥农会组织作用的经验,对大陆具有实际性的借鉴意义。文/特约撰稿员于建嵘“建设新农村”是目前全国上下很时髦的话题。然而,无论是执政者制定的政策和措施,还是学界提出的对策和建议,都很少涉及到“谁来建设新农村”这一重要问题,特别是对农民在建设新农村中的主体地位及组织形式缺乏正确的认识。事实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农村建设”的经验表明,能否解决好这个问题,决定“建设新农村”这一事业的成败。台湾农会的成功经验1970年代,台湾行政院针对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农业和农村逐渐衰败等情况,制定了“加速农村建设九项重要措施”,以及一系列的政策和法律。其中在1974年颁布施行的《农会法》从组织构成和运作上对农会进行了全面规范,使之成了“农村建设”的“重要基层执行单位”。农会为发展农业、建设农村和提高农民所得作出了极大的贡献。对此,台湾学者有过这样的评价:“台湾农业发展所缔造的奇迹,是经历无数挑战与奋斗的成果,全台湾农民最重要组织的农会之改进和加强,与政府密切合作,发挥了关键性的功能与影响力,实为其重要因素之一。台湾以往的经验体认出,只有透过农民自有组织的努力,农业发展与乡村发展计划始能有效推动。”台湾农会有百年历史,先后经历了官治和绅治等不同阶段。为了使其在“农村建设”中真正发挥作用,台湾当局通过改革,把农会建成了“农有、农治和农享的公益社团法人”。这里的“农有”,是指农会是农民职业团体。台湾《农会法》规定,只有自耕农、佃农等实际从事农业工作者才能成为正式的农会会员,从而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他个人和团体只能成为“除得当选监事外无选举权及其他被选举权”的赞助会员。“农治”。指农会由农民管理。台湾农会组织实行“议行分立制”。农会以会员(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休会期间,理事会依会员(代表)大会之决议策划业务,监事会监察业务及财务;各级农会会员代表中,应有2/3以上为自耕农、佃农及雇农;各级农会理、监事中,应有2/3以上为自耕农、佃农与雇农。目前台湾各级农会会员代表91.75%为自耕农;理事中的96.4%为自耕农,监事中39.4%为自耕农。农会的执行首长为总干事,由理事会就中央或直辖市主管机关遴选之合格人员中聘任。农会总干事秉承理事会决议执行任务,向理事会负责。农会总干事执行任务,如有违反法令、章程,致损害农会时,应负赔偿责任;农会收受与保管之财物,非因不可抗力致生损害时,总干事及有关职员负连带赔偿责任。“农享”,指农会为农村和农民服务,其经济成果由农村和农民享有。《农会法》规定,“农会以保障农民权益、提高农民知识技能、促进农业现代化、增加生产收益、改善农民生活、发展农村经济为宗旨”。为了实现这一宗旨,台湾《农会法》从政治、经济、教育和社会4个方面规定了农会的21项任务。它不仅要求农会保障农民权益、传播农事法令及调解农事纠纷;还要协助有关土地农田水利之改良、水土之保持及森林之培养,优良种籽及肥料之推广;还要农业生产之指导、示范、优良品种之繁殖及促进农业专业区之经营;甚至要代理公库及接受政府或公私团体之委托事项等等。这些都表明。台湾农会“受益对象不以会员为限,而以整个农村为范围,其服务农民项目举凡政治、经济、教育、社会等,因此,农会实属造福农民并由农民享用其经济成果。”大陆应建立农会组织应该说,台湾在“农村建设”中充分发挥农会组织作用的经验,对大陆的“建设新农村”是具有实际性的借鉴意义的。国内有许多有识之士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了“农民组织”在“建设新农村”中的重要性,但是,无论是政界还是学界,对在中国大陆农村是否需要建立“农会”这类农民组织,基本上还是持否定态度的。其理由主要有三个方面:其一,在中国历史上,农会一直是具有革命性的政治组织,成立农会有可能为社会动荡提供组织资源。其二,中国大陆农村有较为系统的基层政权组织,如何处理农会与基层政权组织的关系将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政治问题。其三,通过建立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和社区服务组织可以填补现在农村组织的缺位。台湾农会的经验表明,只要管理得当,组织得体,农会完全可以成为政府与农民之间的纽带,为社会稳定和整合发挥重要作用。同时,台湾农会以属地主义原则建立起来的组织体系,在贯彻政府的农村政策中能与基层政权各司其职、{目互配合。而且,由于农会的组织方式及任务的独特性,其在农村社会的作用,特别是对农村社会的转型所起到的作用,是其他社会组织不可替代的。综上所述,我认为,“建设新农村”首先需要建立真正属于农民的“农会组织”。因为,如果没有以农民为主体、体现农民意志和利益的农民组织,建设新农村就缺乏真正的行动主体,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政策就难以得到真正的实施。为此,应当对目前农村乡镇管理体制进行改革。通过简化乡镇政府机构和分化其职能,按照属地主义原则,建立乡镇、县和省及全国的农会系统。在乡镇农会下根据情况建立相应的农事小组。同时,应当按照议行分立原则,建立由理事会、监事会和总干事及具体职能部门组成、权责分明的农会治理结构,以确保农会真正成为农有、农治和农享的公益性社团法人。国策划.蠹缩/玛雅~,lrif羹缩/王晓佳MARCtl5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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