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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凤凰周刊》2006年第7期摘录:于当时的电话监听没有像今天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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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摘录:

于当时的电话监听没有像今天这样精密和先进,很容易发觉,“当时在家里打电话,经常可以听到清晰的‘咔嚓’声,而且电话回声很大”。所以,梁国雄说,“港英政府其实还要坏”,因为当时连《基本法》都没有,只根据所谓的“皇室训令”和“英皇制诰”,让港督拥有为所欲为的权力。香港多位包括来自民建联、四十五条关注组、“前线”(香港一反对党)、民主党、无党籍的立法会议员以及部分独立人士,都披露过他们被监听和反监听的经验。身任亲北京政党民建联主席的立法会议员马力表示,曾有人提醒他要小心电话被窃听,而他也发觉自己的电话经常挂线。但他没有在办公室采取任何反窃听措施。安装反窃听仪器的办公室“前线”的核心成员陶君行向媒体表示,他之前还在民主党时获知,1989年以后,民主党内部及不少议员的办事处安装了反窃听仪器。民主党立法会议员张文光去年也曾向媒体透露,他们在经常开会的几间办公室都会安装反窃听器,一旦测到有被窃听,那一排灯便会亮起来,他们就到另一间办公室继续开会。无党籍立法会议员郑经翰承认,他在自己位于中环的办公室安装了反窃听仪器,从反窃听仪器显示看来,他经常被人窃听,不过自己不以为意,因为他自认为没有什么秘密。立法会议员梁国雄则表示,虽然他在议员办公室里安装了一台反窃听装置。但这只是稍微减少被窃听的程度,因为他的手提电话就不可能带着一个防窃听装置到处走。此次对于特首颁布“秘密监察”命令,以这部分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的反对呼声最高。他们称,为保障自身以及700万香港人的权利,希望通过立法反制政治监听。他们并表示相信政府的监听权力原意为保护人民,然而,若公权力过大、被滥用。这监听权力便会反过来剥夺人民“免于恐惧的自由”。前廉署官员指称抽法部门有滥椴行为事实上,前廉署副处长徐家杰和前廉署高级调查主任林炳昌都已出面表示,执f港矗并法院法富I正民.法部门以监视监听手段取证,已到滥用的地步,明显违反基本法关于保障公民通讯自由的条文当局在对涉嫌当事人证据不足仍通过窃听取证再控以“妨碍司法公正”,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最近被定罪的周正毅老婆毛玉萍案件就有这种情形。逮捕毛时用的是涉嫌造市的罪名,但毛保释后有关部门窃听她的电话,听到她叫人家不要和廉署合作,相关部门就用这一证据控告她“妨碍司法公正”。林炳昌指出:“这是执法部门设计了一个陷阱让她掉进去,这就是滥用(权力)。”他们认为,秘密监察是一项严肃的管治行为,必须于法有据,而且必须以严谨、慎重的态度立法。市民的通讯自由任何时候都不容侵犯,这是《基本法》明确规定的。而通讯自由亦是本港作为全球最自由经济体系,作为国际金融中心、贸易中心、航运中心的最基本条件之一。所以,对秘密监听的立法已经成为香港政府的当务之急。政府提议被质疑有3个灰色地带据香港《亚洲周刊》报道称,香港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主席涂谨申证实,政府已经在“长毛”案于2月9日判决之前的2月初,向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提出了有关立法建议。并且在日前已经将这个《监听与秘密监察条例》草案提交给保安事务委员会先行审查。涂谨申并指出,为约柬或规范政府的这种权力,防止滥权。他曾经在香港回归前的1997年年初,以私人法案的形式提出了一个《电讯监听条例》(Ioc)草案,并在1997年6月27日在立法会三读通过,但董建华和曾荫权两任特首,都以“公共利益”为由拒绝签署,从而导致香港在有关电讯监听和监控方面,多年以来一直存在一个法律真空。直到去年初,香港有区域法院法官在一起案件中,第一次挑战廉政公署秘密监听的权力,认为控方以秘密监听获得的证据没有法律依据,为非法证据。为此,特首赶紧在8月颁布了一个有关电讯截听的行政命令,进行补救。涂谨申还对媒体表示,该草案有关内容“有80%是抄我原来的草案”,比如监听的权力必须来自法庭,而不是来自行政长官,而且必须是涉嫌严重罪行等。不同的地方包括有关监听的期限,“我坚持是90天,如果不够,再加90天,这点民建联也同意我的看法,但政府坚持是没有限期,而且不必告诉当事人”。此外,最严重的分歧是草案里有关“公共安全”的提法。涂谨申认为,“公共安全”的范畴很广,可以包括政治活动,包括还没有立法的《基本法》第二十三条里的“罪行”,因此,他坚持以“香港安全”取代“公共安全”的提法,“公共安全可以包括二十三条,包括国家安全,但香港安全比较单纯”。部分立法会议员与法律界人士认为,政府对秘密监听的提议存在三个灰色地带。首先,政府建议由特首委任法官团,审理各执法机构有关秘密监听的申请。立法会议员汤家骅及香港大学法律学者张达明都认为此举影响法官的独立性,建议由首席大法官委任。其次,政府建议把秘密监听划分为高低干扰程度,而低干扰的监听行为只须经警司批准即可执行,此举被认为对执法人员的制衡不足。因此,立法会议员汤家骅建议由裁判司批阅低干扰的监听行为的申请。其三,政府亦未表明如何处理监听所获得的资料,例如,会否在一定时限后销毁所有的资料?所得资料会否作为其他案件的证据?在这次政府对秘密监听的立法建议中,并未涉及对私人监听的管制。汤家骅认为政府的立法建议应同时对私人监听做出管制,以保障市民免于私人甚至外国情报机关的秘密审查。张达明认同现今香港没有一套完整法律保护市民免受私人监听,而市民只可透过民事诉讼的途径索偿。但是张达明指出,私人监听条例定必引起社会对新闻自由、言论自由的讨论,因此政府应分段处理,避免引起社会纷争。国责绩/涂艳羹稿/王晓佳PHOENIXWEEKLY·MARCI“15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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