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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限资本论(本文90%以上的论述请不要相信)(13)(文化知识商品的所有权的重复生产)所投刊社及刊社评论 | 作者个人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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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许世箴 所属分类: 中国经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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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知识的其它存在形式的公有性质如上所述,下面将进入文化知识商品的所有权的重复生产及其生产出的价值属性的变化中含有公有性质的探讨。 2.2.2 文化知识商品的所有权的重复生产 人的大脑拥有的记忆功能是一种在各种因素组成的综合影响下可以暂时忘记或者彻底忘记所记住的东西的一种功能。这使文化知识商品的所有权在人脑中也有消失的可能,而且这种可能是非常大巨大的!所有权的消失,意味着需要重新生产所有权!还有一种情况,文化知识商品中含有的文化知识资本的数量过于庞大,使进行所有权生产的人永远都无法生产完毕——时间的跨度加上脑力的有限很容易出现生产出一头,另一头已经消失,这种生产继续下去,就在不停地生产已经消失的部分!所以文化知识商品的所有权的重复生产是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现在我将把它与公有性质及其价值联系起来探讨。 首先,对暂时性忘记进行探讨。暂时性忘记,也就是在一定情况下可以恢复的,这样说来,在这种记忆的恢复过程中,这个条件也就成了所有权生产所需的成本,而且要想起来也是需要一定劳动时间的,于是在这种情况下所有权再现后,它所代表的价值就增大了,对于商品的价值来说,也有所增大的。会不会出现其它的价值变化了?有!那就是重新建立起所有权的因为其经过了一段变化,这重新出现的所有权所代表的价值却可能改变正负属性,而使商品的价值有所减小。我犯了个小错误,其实这里的增大与减小都是站在价值为正属性的立场上,前面的所有权所代表的价值是正属性,要包含所有的情况只能说文化知识商品的价值会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发生增大或缩小的现象。 重建所有权后这里面的价值变化如上,那么在忘记阶段有什么变化没有?整个过程公有性质有变化没有?建立所有权的是曾经拥有所有权的人,在所有权拥有的人数上没发生什么变化,这不就是说公有性质没什么变化。这样的话,不是说一旦有人忘记自己对一个文化知识商品的所有权,那不就是说这个人减小了这种商品的公有性质,如果是公有制社会发展的方向,那这个人不是成为了阻碍社会进步的罪人?假设一个忘记自己刚读过的一本书的书名、作者、书的内容,书里所能得到的文化知识资本以及一切与这本书相关的信息,这难道就可以说这个人认真读这一本书那不就是白看了?如果说暂时忘记这种情况并没有减小其公有性质也没有引起其价值的变化,那有没有令人信服的理由?我来找找看:对了,人的记忆是可以暂时忘记些东西,可是忘记的东西的作用力在人的意识世界中并没有消失,也许是跟其它的文化知识商品的作用力形成了合力!就像小的时候我学习“1+1=2”的时候,父母、老师、认识的人有所教过我,我肯定忘记了在没有“1+1=2”的所有权以前是谁在某个时间地点怎么说出来的即“1+1=2”这个文化知识商品本身及其所有的信息,可是有一天我真正建立了“1+1=2”的所有权时,难道说我忘记的那些日子里都浪费了那些建立起来的所有权吗?我相信绝大部分人都是人为我之所以能建立“1+1=2”的所有权,就是以前那些临时建立的所有权的综合作用。还有一种理由,那就是当一个文化知识商品所具有的文化知识资本已经成为自己生存生活的一部分(可以是正面的也可以是反面的),忘记它就跟人会忘记自己身体组成的某一些具体小细节一样,难道说人忘记了一部分身体就会少了一部分身体?当然不可以这么说!我这两个理由说得过去吧!那么当人进入忘记这一过程时,文化知识商品的公有性质并没有消失!对了,肯定又有人要说,我的理由只说明了文化知识商品的价值没有变化,公有性质却不一定!价值是在,可所有权不在了,没有所有权那么公有性质理当小些!如果这样的,我要举一个文化知识商品,它就是人类现今唯一连刚出生不久的婴儿都可能具有的意识:那就是我们是人!这个文化知识商品的公有性质肯定够大!当在社会中忙碌着的人们忘记了这个意识,难道“人”的这个称呼就不属于那些人啦!“人”作为人类的公有的称呼,怎么忘记,它还是被每个人所公有的!这也许是个特例,也许是个诡辩,像女人建立了“男人”这个文化知识商品的所有权,但是“男人”这个称呼并不属于女人,照上一个例子说下去,所谓的公有性质的内容不在是“所有权”啦!而是称呼!行!法律上有没有对全民所有制的资本属于谁作出规定?难道我忘记了这个所有权,法律就不认同我仍然具有所有权了吗?不行吧?有人继续反对,这是物质资本,而不是没有法律保护这里的这种所有权的文化知识资本!这么说,那我找到了,一个文化知识商品的作者,如果忘记其所具有的所有权,难道说其就不具有所有权啦?这可是有知识产权保护的。也许有人要抬出,这是保护个人的私有权力,而不是保护其他建立起所有权的人的公有性质。那我换个地方来找找!公有性质在所有权上的表现要怎样才最符合社会的发展?通过对股份制的论述,我得出一个结论:许多小股东具有的所有权在现行的制度下其公有性质的体现在于资本的联系扩散开来对于各个方面的影响!他们对企业或组织的决策没什么权力,公有性质最大的体现处就在资本的联系上!可是这种资本上的联系是可以通过小股东卖出其所投资本的代表——股份——来断开的,也可以通过购买股份而增加这种联系的。在股份制的讨论里面有一段是写“收回资本与投资资本”所具有的公有性质,这里说有公有性质的原因是“自由”!那么我把“自由”引入文化知识商品的所有权的忘记过程中总可以说出一番道理来!曾经,我上学过程中,一位老师逼迫我建立一首诗的所有权,我怎么也建立不起来,看着别人建立起来欢喜的样子,我发狠心,用了一两个小时的时间把它歪歪扭扭地建立起来了,通过了老师这一关——我的心中并没有感到具有所有权的高兴,因为这并不是我所想要建立的所有权,它给我的好处我没觉得,它给我心理上的创伤我现在还感觉得到!这种所有权我宁愿不要!请问!如果把某种所有权强加于一个人的身上,这是什么?这是压迫!剥削从被剥削的人身上榨取血肉,那么这种压迫就是从被压迫的人身上榨取灵魂。如果公有性质的所有权是强加于人身上的,那这种“公有性质”其实是变相的“私有性质”,如果把忘记——可以说是放弃——文化知识商品所有权的行为认为是公有性质的减小,那么人压迫人也就成了社会发展的方向。所以我说忘记所有权(包括一切,人所有的商品)是不能说公有性质因此减少了,甚至可以说公有性质因此增加了。在商品的所有权被重建后,公有性质肯定是增加了的。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文化知识商品的所有权重建以后价值会发生增大或缩小的变化,而总投入的资本和劳动时间是增大了的,公有性质也是增大了的。 其次,彻底忘记的情况下的探讨。这种情况已经包含了上面所说的忘记的过程,这里不再重复述说,那这里说点什么?只能说说彻底忘记的这个结果。在这里文化知识商品的所有权不可能再回忆起来,只能重建,只是重建的成本比回忆起来的成本一般大些的,如果不重建,那所有权不是永远不在了!上面的情况分析了忘记的过程中文化知识商品的价值是没有变化的,公有性质应该说是不会少的。接着分析下去,彻底忘记的结果也只是忘记的一个过程——无限延伸的忘记,其分析的结果这里也是适用的。重建是相当于又一次投资生产,商品的价值的正负二属性的绝对值之和肯定有所增大,公有性质更是增大了。所以这里就这些了。 最后,所有权一边生产,一边在忘记。这是一种人类的脑力现象。就像看一部很好的长篇小说,因为这里面的东西太多,不可能读者把每一个细节都记住,看完了这部长篇小说就有很多东西不记得了,这部小说的所有权就没有建立完全,要建立完整的所有权只能一遍又一遍地看下去——这样投入的为生产所有权的成本及劳动时间就会不停地增长!公有性质也在不停地增长下去,这是因为忘记不减少,那生产肯定要有所增大。 对于这三种情况下,回忆起、重建、持续生产这三种状态的公有性质的增长,应该抱有怀疑态度。想想看,这样就像一个把自己名字忘了的人,无论怎么样,找回了这个名字,难道说,这个人有了两个名字?这里自始至终也只有一个名字啊!针对一个名字怎么可能一个人有两个所有权?这太不合理了!这里最多是认为整个过程中公有性质并没有发生变化。我既然敢把它写出来,我当然是有理由的。一个人从其生命开始到生命结束,身体上的变化不去说,意识的变化有多少次——这种变化包括数量上的和结构上的!人生气、高兴、伤心、抑郁等情绪是意识的一种表现形式,当人的心情发生变化时,意识肯定是发生了变化,而这些变化不是在某一时刻突然发生改变的,可以这样说,意识是随时随地都在发生着变化的——物质是绝对运动的,意识是以物质为载体的,意识也应该是绝对运动的!有了变化,那就不能说前一刻的这个人与后一刻的这个人是相同的,所以前后的所有权就可以说是不属性同一个人的人,而是分别属于这个人某一时刻到某一时刻的一段时间内的人!这个理由还不够说服所有人,这里还有个理由:所有权的形式。所有权的形式有哪些?像我建立“木”这个字的所有权的时候,我可以以“树木”这种质料来建立;可以以“木讷”这种人格来建立,等等无数的办法建立所有权,还需要花大代价的法律形式、习惯形式、证据形式等方式来建立!这里建立的时候是“木”字的一部分或者说跟“木”字只是一种联系,可是后来我终于还是把“木”这字放在了脑中,而且是整个字!于是当我忘记以后,我可以通过其它的部分或联系来回忆、重建、持续建立,于是所有权的形式发生了改变——这就像一个大球与一个小球拉一根直线一样,可以拉无数根!——形式发生了变化,那这些所有权能够认为是全部相同的吗?这种形式的所有权就是这种形式所有权,这个所有权那就是这个所有权。时间或空间不相同的所有权所代表的公有性质也就不应一样,既然前一种的公有性质没有消失,再加上一些不一样的成分,当然公有性质增大了! 文化知识商品的所有权的重复生产就讨论到这里。生产讨论完了,下面就轮到买卖! 2.2.3 文化知识商品的买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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