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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限资本论(本文90%以上的论述请不要相信)(11)(文化知识商品的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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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许世箴    所属分类: 中国经济
摘要 2.2.1.3 文化知识的其它存在形式 与《商标法》、《专利法》形成整个文化知识资本的另一法为《知识产权法》,这里包括了文章、图画、建筑、歌曲、电影电视、舞蹈等等的知识产权。这里包含了文化知识资本的其它存在形式。其实所有的文化知识资本都有一个共同点,它们的出现都是一个人或几个人或者很少的一部分人的创作的或发明发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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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3 文化知识的其它存在形式
与《商标法》、《专利法》形成整个文化知识资本的另一法为《知识产权法》,这里包括了文章、图画、建筑、歌曲、电影电视、舞蹈等等的知识产权。这里包含了文化知识资本的其它存在形式。其实所有的文化知识资本都有一个共同点,它们的出现都是一个人或几个人或者很少的一部分人的创作的或发明发现的。一个商标的创作者有多少人?一个专利的发明发现者又有几人?一篇文章?一张画?一座建筑?一首歌?一部电影、电视?一支舞?既然有如此的共同点,却为何划分为商标、专利、其它三部分呢?原因在于商标处于交易商品中;专利处于生产过程中;而其它则本身就是一种商品(这里的其它可以包括还未注册前的商标和还未申请专利的技术的论文、图纸、样品等表现形式)。以下就针对作为一种商品可以出售的文化知识的其它存在形式进行公有性质的探讨。
在这里,我必须得从文化知识的产生而形成的知识产权开始说起。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是从这些其它的文化知识资本开始由零向有的方向迈出开始,这里并不需要去注册去申请。在这刚开始的时刻无论什么文化知识的产生可以说都是完全私有性质的——这很好证明,例如一篇文章,作者未让任何人知道它的存在,就把它毁了,然后再告诉一个人几个人甚至全世界说:“我写了一篇文章,我把它给烧了!”根据利益的损失赔偿责任来说,谁有权利上法院起诉这个作者损害了其利益?有!像跟作者有约稿合同的出版社!那要反问一句,出版社出版后的文章的知识产权属于谁?属于出版社啦?不!仍然属于这个作者,出版社只拥有了出版发行权而已。但是发行出版权是这篇文章所具有的一部分,作为一个整体来说,这两者间不是共有了吗?哦!这出版发行权是怎么到出版社手中的,肯定是交易——交易的基础是双方具有自己的产品或货币,如果卖方还没有产品怎么达成交易?在作者未有一个构思前至少是认定自己将会有可以出卖的文化知识资本前,这个交易是不会形成的!这个将会有不是已经把还没有出现的文化知识资本的出版权进行了转让吗?对!可是作者创作了两篇文章呢,详细一点说,作者创作了比约定的多了一两篇文章的时候,却可以很清楚地看出这种私有性质的对面,公有性质是无限地趋近于零的,是作为其身体的一部分完全所有的——如果说一个健康的人是不完全私有的,而被公有了一部分,那么他拥有的所有东西都具有了公有性质,这些文化知识中理所当然地继承了这种公有性质——把那篇文章交给出版社的选择上是完全体现了这种私有性质。这个作者与出版社的约稿为协议成立后所有完成的文章呢?我能怎么说,如果作者不履行这个协议会怎么样?最多是按照法律保护协议条款进行赔偿,这个赔偿能说明什么?只能说明作者违约了,并不能说明作者的文章具有公有性质,如果这些文章真的具有公有性质,那么,出版社为何只支付给这个作者稿费,而不支付给他人和自己稿费呢?在这里我可以把公有性质先锁定在出版社与作者两者之间。如果这文章真的具有公有性质的话,那么作者应该具有分享文章出版后出版社所获得利益的一定比例吧?这个比例与文章所属比例应该一致,但是出版社为何只按自己的标准给作者稿费,它凭什么认定这文章里包含的文化知识资本转化为物质资本的大小数额,而且是在这些文化知识资本还未出现之前?在经济活动中我找到了“订金”和“定金”两种预约方式,这种约稿方式与它们肯定属于同种性质。通过以上对“约稿”的分析我给它下了个结论:这只是一种进行交易的方式,并不能证明交易的双方所持有的稿件和货币具有公有性质。文章是暂且可以这么认为了,那像电影、电视是一个整体,把里面的因素分离开就失去了电影、电视的本性!我要说的是,一个文化知识资本的结晶体,当它由零向有的方向开始迈步的那一刻是出现在哪儿呢,也许是某个人的想法吧!也许是几个人的想法,但是这些想法就可以说是一部电影、电视了吗?不能!但是作为文化知识资本这个整体来说,这种想法却是其开端,这跟写文章一样,它们是可以存在一个人的头脑里的想法,就算这几个人的想法完全一样,但是在没表露以前,除自己外谁也不能证明它们的存在,更不能用说它具有什么公有性质了,它只是个人身上的一小部分,是被这个人私有的,而且世界上每个人的头脑里能同时产生相同的想法吗?这还没有谁能证明,就算在什么时刻有人证明了,那我也笑着说:“我的目的就是找公有性质!既然它具有了公有性质,我去掉这一段就行了!”
不再对起点进行探讨了,我要把知识产权的前进搞清楚点。知识产权也有个有效期,但这个知识产权跟其没什么关系。先分为三种情况:一、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二、得到社会的一般人数的认同;三、得到很少人的认同——其实这跟商标的知名度是一个意思。分成三部分进行论述,因为其内容太复杂了,现在再对知识产权与作品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而得出作品的公有性质决定其总价值。
知识产权到底在保护什么?保护的是作者对其作品的所有权,作者又是怎样保护其所具有的所有权啦?应用署名权、修改权等相关法律进行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期是到作品最后一个作者死亡后的几十年,这时这个有效期对其作者本人并不存在失效的可能,但是作者具有的知识产权与作者作品的价值并无直接关系。有的人要反问,如果出版者、新闻等传播作品的机构把知识产权搞错了,那这个作者不是会受到损失,而这个作品却会因为作者的改变,交易的价格肯定不一样,这时,知识产权与作品的价值不就有关系了吗?
首先,我针对这个作品在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的情况下进行分析,广泛认同的是其对于自己的价值。一篇文章、一首歌、一尊雕塑、一种建筑等等得到广泛认同的原因是什么?是因为其作者?好!先来说说非常有名的《圣经》,它足够有名了吧?除开全世界的基督教徒以外,知道它的人也不少吧!《圣经》的广泛传播是因为其作者吗?它的作者是谁啊?我相信没人知道吧!还有那金字塔、长城等建筑,谁又知道其设计、施工者的姓名,也许有几个相关的人名留下来,可这并不是它们的所有作者。好!我反过来说,让这个观点更具有根据:一个大文豪、大音乐家、舞蹈家、建筑师、雕刻家等等世界有名的人,他们为什么有名?他们一出生就有名吗?他们的作品都是不是所有的都具有较大的知名度呢?很容易得出,他们是依靠他们的作品而闻名于世界的,而不是他们一出生就具有这些名誉,而且他们的作品也是不一定都具有相当的知名度!那这些文化知识资本的作品的价值跟什么有关?跟作品的生产过程有关吗?要讨论这个那得先把这些作品中的所有物质资本排开,形成像商标、专利一样的物质资本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的文化知识资本——这里不得不多说几句文化知识资本的载体:人脑、文字组成的文章、人类通过加工过的任何东西的形状、声音、颜色等等。在现代用几张纸写下一篇具有相当大的文化知识资本的文章,这几张纸在文章的价值中是可以忽略不计了,但是如果在大块大块的黄金上写字,无论这些字里面包含的文化知识资本有多么低,但这篇文章的价值是不能忽略这些物质基础的价值——由于纸币、电子货币的大量使用,黄金的货币作用正在消失,而作为一种商品出现了——所以在排开资本的影响下才能很好地分析文化知识资本的价值变化。价值是包含在商品里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那么由于文化知识资本的特异性,任何一件作品的出现它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又如何决定?例如两个作曲家同时同地区创作出同样长度,音符数量也相等,其它成本也完全一样的曲子,难道这两支曲子的价值就完全相同吗(这个问题在前面的“商标”与“专利”中没有提及)?说它不相等,创作曲子所包含的劳动量(包括成本里的劳动量)可是完全相等的,如果说相等,这两支曲子在世界的每个角落分别进行由同一演奏团发挥着同样的演奏水平进行演奏后扣除演奏成本的收益也许存在着天壤之别——假设一支曲子由于大家的评价是“优美”,另一支曲子的评价是“噪音”,肯定会出现这种情况。如果说是由于价值规律作用在市场的需求量的变化上造成了这样的后果,那我得反问一句,曲子的社会需求量肯定是大于二的吧?如果说一个是优质产品,另一个是不合格产品,所以它们是不同种商品,价值当然就不一样!那我又得反问一句对于这两支曲子除了音符的排序顺序不一样而已,还有什么差别?如果因为这个顺序不同而归纳于不同商品种类,那世界上根本就没有任何两支或两支以上的曲子属于同一种商品,如果说有的话,那也是同一支曲子的不同乐器的演奏版,归根到底还是同一支曲子!于是,我对所有情况下的文化知识资本的商品如曲子归纳出以下三点:一支曲子就是一种商品;在排除物质资本的影响下,一支曲子作为商品的总数量为“一”;两支曲子的价值不同不是在于其作者创作时所含有的劳动时间。
在社会广泛的认同下,一支曲子就是一种商品,我们能得到什么?作为一种文化知识资本的产品,因为不存在物质产品上的质量人证标准,所以在生产过程中它们是否具有满足于社会所需求的质量是完全不能判别的,曲子之间的质量差别是很难由生产者准确判别的。在排除物质资本的影响下,一支曲子作为商品的总数量为“一”:商品的数量为“一”,那么投入的文化知识资本有限量;商品的数量为“一”,就不能运用价值规律根据市场的需求量来以相似的曲子的价值为基础确定其价值;其价值就是这支曲子的社会总价值。商品的数量为“一”的商品如何进行交易?直接卖出是很难保证曲子能在社会上出版发行的。于是,出现了只卖产品的各种版权,而不卖所有权。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确保这种交易的进行,而无法影响产品的价值,因为产品的所有权还是其创作者的,数量始终为“一”。买得版权的企业或组织或个人,这时候把物质资本加入到曲子当中,可以开演奏会、出唱片等——这就形成了一种新的商品,其数量就不再是一了,只要市场需要,无数的这种商品可以生产出来。这里有个问题,这支曲子所包含的文化知识资本好像是永远也花不完,也就是说这支曲子的价值不就是无限的了?像那些可以流传几十年,上百上千年的曲子不是很好的说明了这一点——这里面所包含作者的文化知识资本丝毫减少的现象根本看不出来。如果说把这种商品当作为出租的商品,那不就可以解释了吗?生产者以有限的成本生产出一定价值的商品,因为其存在形式的特殊,是可以无限重复使用的,所以它产生了无限的利益!如果不是知识产权保护是只保护其作者,而不能被人继承,只要是某支长存于世的曲子的作者的财产继承者,那将可以为无数代后的某些人留下一笔收入。那知识产权的保护是限制了作者所得的产品利益,这样说来不就是整个社会在压迫他们!其实不能这样下结论,因为这个世界根本不存在以有限成本生产出一个商品,而获得无限利益的可能。如果有的话,那么每个人都自己制作几个这样的商品使其收益能达到维持自己生活消费的现今水平而不用工作了,到那时物质产品由谁来生产?如果没人生产,那物质商品由价值规律作用而将成为真正的无限价值的商品!无限价值的商品的生产者在某一时间段获得的利益肯定比有限成本无限利益的产品在这一时间段获得的利益大得多,在这时间段里其积累的财富不知道是多少个无穷大相乘!
在广泛认同下,两支曲子的价值不同不是在于作者惊醒进行创作时所含有的劳动时间。在上一段末尾没有进行总结,是因为在其位置上无法总结,现在再总结:长期流存的曲子,说明其价值由于长期无知识产权者取出利益,而使其价值越来越大,直指向无限价值。这就像在银行里存上一块钱,无数年的积累也将是一笔直指无穷大的钱。这个总结其实就包含了这段的第一句话再深化得:两支曲子的不同在于其最初价值与积累利益后的价值在过程上不一样。当曲子的作者还活着,由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其可以在自己的曲子上获得利益,但是这支曲子因为受到广泛的认同,它的价值好像已经积累了巨大的利益——而这些利益并未从演奏会、唱片等与物质合成的商品的销售中获得,否则这支曲子的价值就不应该这么高!如果在知识产权保护到期后,那积累利益后价值应该越来越高啊!像现在的流行乐,刚出来不久,社会上的传唱情绪达到了高峰后又会慢慢淡化下去,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是因为其价值越来越小吗?还是因为其产生的利益被发行者和作者完全吸收了?这里开始引入公有性质的话题,就能先解决其作者还活着时为什么价值会产生高峰?像曾经引起全世界工人阶级奋斗的马克思主义在知识产权保护期过了很久的现在,却没什么重大的影响了?
商标和专利的公有性质的增大为什么会使其价值变化相反?这里先解决了这个问题,才能更好的说明。商标的公有性质越大,即知名度越大,其价值表示的是从每个这种商标拥有者身上提出的个别价值数的总和!交易时以它为价格!因为这是其真实的价值。因为他们的意识中自主地生产了属于自己的这个商标的意识,也就是生产了所有权,在这个生产过程中有成本的投入,所以当具有所有权的人越多其积累的成本和社会必要劳动就越多,所以其价值越大。相反,专利的价值表示的是一个人或一个企业或组织的个别买卖价值!因为对专利了解的人越多,对专利需求的人就越少,还要加上第三、第四……者自己或几个联合研发出能产生几乎相同的生产结果的专利来,由于市场的减少和有效期的临近其个别价值就几乎趋近于零,这时整个社会因为要达到与这个专利几乎相同的结果的自主研发的成本的投入和学习研究并保持这个专利的成本的投入,再加上各种情况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积累,这个专利的社会总价值就很大了!因为社会价值不存在市场问题,所以无法浮动。在专利这一节谈论的是拥有者的个别交易价值,而不是专利的真正的价值,即社会总价值。
那么这文化知识资本中的其它存在形式中的流行的流行乐情况也可以这样推论。首先它是一种商品;然后排开物质资本的影响,商品的数量为“一”;最后它是一种文化知识资本的存在形式,所以,当它出版时,受到广泛的认同,许多人马上像对商标一样地生产属于自己的这流行乐的意识即所有权,所以这时候,大量的成本和劳动投入进来,所以这时的社会价值的增长速度相当快,当大部分人生产完毕后,社会价值的增长速度就走下破路,满街的这首流行乐的播放就少下来——这里,作者及发行出版商取得的利益并不会损害社会总价值的增长。所以当一支曲子创作出来后,其公有性质在传播中增长;其对于作者创造的价值可以由创作者使用的成本及劳动时间确定;对于每个建立所有权的人其价值由建立所有权的成本及劳动时间确定;其社会总价值在传播中增长;创作者与出版商所获得的利益是每个进行自我所有权生产时投入购买曲子各种载体时的成本中的一部分。
从上面的曲子把这个结论推广开来!一部书,依靠的是读者的认同;一幅画,像达芬奇的《蒙娜丽莎》,它是依靠观众的认同;一支舞,它依靠的是也是观众的认同;一部电影、电视剧也是依靠观众的认同;一座雕塑排开他的物质资本,也是依靠观众的认同;一座建筑排开它的物质基础,也是依靠观众;一辆车、一只船、一架飞机等等其中包含的文化知识资本的增值全是靠社会公民的认同,所以文化知识资本的其它形式的商品在被广泛认同的情况下,其价值的变化与其作者所具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期无关,而是与公有性质的大小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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