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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限资本论(本文90%以上的论述请不要相信)(9)(商标的公有性质)所投刊社及刊社评论 | 作者个人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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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许世箴 所属分类: 中国经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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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现今,传播于世界的文化知识资本的公有性质的论证 如今,世界上出现了“知识经济”,“知识”可以作为“经济”的定语,那么它肯定是一种资本,我觉得把这种资本的名字起为“文化知识”更贴切。就像旅游的目的很多就在于“文化”。这种资本在交通、信息等现代化工具迅猛发展后,逐渐成为一个人、一个国家的重要资本,以下对于这种资本将进行寻找公有性质的旅程,请跟我来。 2.2.1 文化知识的存在形式 文化知识是人类历史中的各种意识的积累,发展而形成的具有鲜明时代性、地域性的精神文明,是与物质相对的。好像跟物质的不是全部都可以成为经济活动的资本不一样,人类的精神文明中是全部都可以成为经济活动的资本似的,那些被所有人所掌握的精神文明就也能参加到交换中去。刚出生的婴儿绝对是不具有任何精神文明的,所以整个精神文明似乎都存在交换的可能,我这里且不废笔墨去探讨,我把能用作交换的精神文明归于这里的资本“文化知识”。 文化知识既然已经成为一种经济活动的资本,那么它的存在形式就可以为大家理解它包含的公有性质做出一番帮助。 2.2.1.1 商标 我把商标放在文化知识存在形式的第一种形式,并不是因为它对商品有多么重要,而是它的存在实在是太广泛了,与每个人的生活都是紧紧相连的,而且它所表现出来的公有性质是非常明亮与巨大的。商标的作用是用以区别于同类的其他企业或组织的商品。在法律上商标的表现形式为简单的图画或图案形文字等——实际上,在真正的交易中,商标有了很大的延伸,它可以不只是商品上贴的商标,包括这种商品的专卖代理人的姓名、昵称,更可以包括这个企业或组织的名称及其简称、现任行政人员的名称、机构所在地等等。从商标出现那时起,它要实现的作用就决定了它必须具有相当大的公有性质,只有一小点的私有性质。消费者要购买一种功能的商品,首先做的就是在头脑里搜索一遍能实现此种功能的商品,然后再寻找各种商品的不同点,最后再决定买哪一种商品。例如:甲要喝水,甲就会从温度、口味、价格中寻找记忆深刻的商品,这时广义上的商标就在甲脑子里排着队任他挑选——我着重地指出这广义上的商标是在甲的头脑里,是甲的一种意识,在此刻,谁也不可能从甲的头脑中挖去这个意识,换句话说,这个意识是甲的,是被他所拥有的。当一个商标被越来越多的人知道后,拥有这些商标的意识的人也就越多。就在此处说这个商标是被公有的,有的人肯定不会服气,那我再把商标的价值的变化说上一点,也许这就能行了。这里就说说被法律保护的注册商标。商标首先肯定是某个人或几个人或企业或组织设计出来的,商标的使用者通过设计费购买商标,此时这个商标的价格就是其价值,接下来,商标就要进行注册,并缴商标的维护费给政府,于是商标的价值就增大了——当今的政府是私有制的,还是公有制的?我可以很肯定地回答现今世界上的政府百分之九十九以上是公有制的(在后面论证),那么注册商标时缴纳的商标维护费用是支付给整个国家的,每个公民都应当有一份!这维护是与商标使用的时间并行的,于是我可以说这个商标是从整个国家的公民那里租借过来的,而其所有权却是整个国家公民的!如果世界上的国家之间达成了商标互相之类的协议,那么这个商标就是属于全世界公民的!公有性质很明显!——接下来商标怎么增值?商标的增值来源于它的知名度,即知道的人越多,它的价值越高,换句话说,多一个人认同了这个购买注册者的使用行为,就是多了一个人把政府与这个商标的购买使用者之间关于使用商标的使用权的协议进行了确认,他也把存储在他记忆中的这个商标的文化知识资本投入到这个商标的购买使用者的资本中,而这种资本就会存储到商标上参加于资本运作。所以越是有名的商标,它所包含的资本的公有性质就越大,有多少人知道这个商标就有多少人公有这个商标,商标产生的利润由政府代表公民收取。 上面的说法存在着一个问题:如果某个人不赞同政府与这个购买使用者之间的协议,会出现什么情况?假设我不赞同“甲乙”这个企业或组织使用“甲乙”这个商标,我有什么办法能阻止“甲乙”这个企业继续使用这“甲乙”商标呢?上法院起诉“甲乙”这个企业侵犯了我的知识产权或者专利权?不行!这个商标的知识产权或专利权根本就不属于我,它属于这个商标的设计者。再说这个商标的所有权是知道它的人所公有的,我不能妨碍其他人把使用权授予给“甲乙”企业,否则我就侵犯了别人的个人权利。我向公众呼吁,说这个商标所表达的文化知识与其产品及其所有企业相关人员的真实文化知识相背离?不行!那我花的时间、金钱远远超过让“甲乙”企业继续使用“甲乙”商标的损失。如果我什么都不做,那怎么表示出这个商标也属于我?难道让某位医生把我头脑中的记忆取出来?我可不愿意用生命来索赔。那怎么办?对!现在世界上不是有“黑名单”吗!我把它归入我自己的“黑名单”不购买贴有这种商标的商品以示惩罚!这里又产生一个问题,我为什么要反对?有什么合理合法的理由吗?我只是为了表达自己的所有权而已。作为一个已经符合公有制的公有的商标——除了政府所有个人无法直接控制——出租人是政府,也就是说政府是我们所有国家公民的代表,是政府出面签立的协议,我作为一个公民,只能到政府中表达我的反对意见,不能对企业!我拥有再大的个人理由,如果得不到别人的支持,在各级议会中也无法取得作用,我只能为我文化知识上的损失采取不购买的惩罚行动,要求赔偿那更是不可能,就算能赔偿又用什么东西来赔偿呢?文化知识上的奇异性与金钱上的同一性一样大的。这里所说的个人不可作为的结果是现今公有制企业或组织的共同点,也是股份制企业或组织中小股东们的共同点。 2.2.1.2 专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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