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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限资本论(本文90%以上的论述请不要相信)(7)(一人持有多种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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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许世箴    所属分类: 中国经济
摘要 ......其控制了所有私人可以入股的经济!这时股份制的公有性质可以说已经丧失殆尽了,垄断就在此形成。从整体经营来说,这些企业或组织间就不可能发生互相伤害了,每个企业或组织的员工都有了一个具有强劲生存力的企业或组织,这为员工的职位安全性提高了不少,也就是说这些企业或组织的员工的工作完全受到了这个股东的控制,不得不忍受这个股东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时实施的赤裸裸的剥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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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控制了所有私人可以入股的经济!这时股份制的公有性质可以说已经丧失殆尽了,垄断就在此形成。从整体经营来说,这些企业或组织间就不可能发生互相伤害了,每个企业或组织的员工都有了一个具有强劲生存力的企业或组织,这为员工的职位安全性提高了不少,也就是说这些企业或组织的员工的工作完全受到了这个股东的控制,不得不忍受这个股东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时实施的赤裸裸的剥削。如果他只有少数几个企业或组织的大股东控制权,那他就可以通过自己的资本去协调这些企业或组织的资本运作,减少竞争,增强稳定性、安全性。他这时的私有性质很强大,他的影响力就是依靠他所拥有大股东权的企业或组织的全部资本和整个社会经济中含有他个人资本的其它企业或组织的他的资本里应外合地放射开去,这种影响力随着同盟者的增多而增大,最后也可以形成不稳定的垄断。如果这个股东不是任何企业或组织的大股东,他身上的公有性质就特别大了,因为他可以非常自豪地说,这个社会的含有股份的企业或组织都是他的!——虽然这并没有什么实权,不过这名誉上的公有性质也是好的!也许有人又要说,这个单个股东的资本分开到所有有股份的企业或组织中所获得的一切利益完全是私有性质,就是那些没有大股东权的小股东在名誉上的拥有也是没有公有性质的,“全国的企业或组织一部分股份被某个人所拥有”这也是公有性质的体现?对!如单看某个人是会有这种结果,但是如果某个国家的所有个人都拥有这么说的权力时,那这些企业或组织不是成为一种新型的全民所有制啦,如果这说的个人只有一部分,那也可以说是一种新型集体所有制,所以这里的单个股东也是具有一定的公有性质的!

这里再深入一点探讨一下与实际情况比较接近的:少数几个企业或组织的股份的同一持有人的情况。这种情况下产生的私有性质对于国家来说是很小的——因为整个社会的所有企业或组织都是互相制约、互相依靠的。那么公有性质有没有增强?相对于只持有单个企业或组织的股份的股东来说,肯定是有所增大的,可这里面也很容易滋生一个股东为了扩大自己个人的利益,损害他持有股份的某个企业或组织的所有股东的利益,让他自己所持有的资本的总量扩大——这跟2.1.2.1中分析的“为什么私有性质会隐藏一些,公有性质会更明显一些?”进而引申出的“公有性质的减小且明显”的探讨相似,不同点就是多了一个能让单个股东受利益最大的企业或组织也许可能是几个。一个股东持有几个企业或组织的股份的公有性质的增大主要表现在可以增加各个行业之间的协作,可以减小为了单个企业或组织的利益而损害整个社会的利益的可能性——这与前一段的情况完全不同,前者单个人根本无法参加到所有那些企业或组织的资本运作的管理中,而这里却很可能实现。

对于“此同一持有人为自然人时”的人的方面如上所述,对于这些企业个体或组织个体来说,也有公有性质的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或组织的股份被同一个人持有,那就是说这些企个体业或组织个体共同拥有了这个股东的部分资本的使用权,进一步说就是个人的私有资本在一定程度上被公有了!在这个意义上,作为一个公民,不再是独立的个体,而是成为社会所公有的一名成员,一个公民也就可以说是“具有特殊性的公有制企业或组织”!“人是社会的人”这句话早已成定论,它所带有的公有性质可以通过与社会的关系来剥离出来,这里只针对公民的所有的资本具有的公有性质进行讨论。公民的个人资本可以简单理解为他拥有的被法律保护的资本,也就是说一笔钱成为某个公民的资本不是他自己向外界宣布就能成立,而是要得到法律的保护才成立。公民把自己的资本用来吃、喝、玩、穿、住、行等的消费时与他的资本的公有性质无关,而把它用来作为投资,而且是向外的投资才具有一定的公有性质!当企业个体或组织个体从一个公民那里取得资本时,这笔资本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就分开了,而资本本身是不可能把这两种“权”分离开来,于是针对资本的不可分裂性我们可以说这些资本被这个公民和企业个体或组织个体两者所共有了,这种关系可以由“股东”这个身份来确认!——这里认为借贷也是一种投资行为,但因其债权方无经营权,是一种私有制,当然其中肯定有公有性质,但其与“股份制”这个主题没有多大关系,不去讨论——如果是两个企业个体、两个组织个体、一个企业个体和一个组织个体或更多的企业个体和组织个体来分割公民投资出来的总体资本的使用权,于是许多的股东身份就加在这个公民身上,因此形成了许多个单对群的资本共有,股东的数量在企业个体或组织个体中也应该大于或等于二,就此形成了群对群的资本共有关系,再因为投资进入企业或组织中后,是无法再分清楚每一部分资金的所有权,也就是说企业或组织中的每一分钱,甚至无限趋近与零的钱都可以说,所有股东具有一定比例的所有权,而使用权的主体是唯一的,再加上这些单个公民的资本是被他所投资的对象及他自身所共有的这个结论,就形成了一个网状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的资本共有联系!这里不存在第三、四......者,全部是单对单的联系,虽然可以牵一发而动全身,但我还是不能肯定这是否具有公有性质!如果把股东投资的所有资本看成一个整体,那么这里具有两方的公有性质!一者是前面所讨论过的企业或组织被其股东所公有;后者就是单个股东的投资总资本被其所投资的对象及其本身所公有!

2.1.3.2 此同一持有人为具有股份制结构的企业或组织的个体法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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