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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限资本论(本文90%以上的论述请不要相信)(6)(股份交易的公有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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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许世箴    所属分类: 中国经济
摘要 股份是否具有公有性质也就可以回答股份的买卖是否具有公有性质了。 公有制资本为其全部基础或部分基础的股份当然是具有一定公有性质的。股份制资本的公有性质的论证是以股东的数量为基础进行的,这里论证股东进行股份交易的公有性质,如果以股份制资本的公有性质为基础,似乎具有很大的循环论证的嫌疑,这种论证方法在这里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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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制资本为其全部基础或部分基础的股份当然是具有一定公有性质的。股份制资本的公有性质的论证是以股东的数量为基础进行的,这里论证股东进行股份交易的公有性质,如果以股份制资本的公有性质为基础,似乎具有很大的循环论证的嫌疑,这种论证方法在这里是不可取的。

发生在未进入股东的股份的买卖是有限制的,相对股市而言是不常发生的,这里的论证不具有股份转让的普遍性,放在一边不谈,对于股市中的以股票为凭证的股份买卖我也许可以剥离一点点公有性质:任意一张一个企业或一个组织发行的同种股票无论在谁手中,都是具有一样的作用!不过这说起来太勉强啦!使用一下破坏而产生的影响来探讨一下——企业或组织的资本并没有减少,只是单个股东的资本减少了。我认为这里没有公有性质的存在,难道我说“每个股东的股票遭到破坏都会导致他自己的资本减少”,这是一种公有性质的表现?任何人都不希望有这种“公有性质”!那只有从股东的数量在股票交易中的影响这方面来寻找公有性质啦!

在股市中上市的企业或组织,它的股东数量理论上绝对比未上市的企业或组织的股东多。虽然在股市中流通的股份只是企业或组织的一部分而已,无论是谁,只要有资本进入股市,那他肯定可以购买股票和抛售股票——当然得按照股市的交易规则来。数量的讨论已经很多了,这里只讨论这些数量对交易的影响。市场经济的特点就是自由买卖。如果说进入股市的股份交易那是“市场经济”,那未进入股市的股份交易应该算是一种“计划经济”,股市的规则就是政府对“市场经济”的强力宏观调控,这么说来股市中的股票交易形态是适合于社会经济的组织模式的发展方向。这样大规模的交易是公开的,信息透明的,能够让与这些企业或组织有利益关系的个人或企业、组织对其有所了解。交易的基础是什么当然是公平,股市的存在增加了股份交易中的公平性。为什么这么说,我来介绍一下:股市中存在着股票的价格,这种价格从一方面反应了企业或组织的经营状况。虽然人为炒作的因素存在,但是这个价格不可能长期保持在偏离股票真实价值的地方,这与商品的“价值规律”相似。怎样才能增加交易的公平性呢?交易的次数、人员越多,其中的不公平性就越明显,众人因为自身利益关系当然会反推动公平性的增加——社会发展规律很明显说明了这一点。从总体上得出的“交易形态的适合于社会经济组织模式的发展方向”和“交易公平性的增加”应该是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那么我就要勉强地说这是股票的公有性质的体现。

从股东个体而言,这里面包含了更加吸引人的公有性质,而且十分明显。股东在股市中进行股票的买卖,充分地表达了个人对所拥有的资本的控制权:收回资本和投资资本。在股市上市的企业或组织的发起人所持有的股票的转让也许要受到时间、数量的限制,但是对于未进入股市的股份的转让而言已经是自由很多啦!特别是小股东,他们只要在股票能交易时,转让、购入都是非常自由的。为什么要说这种“自由”是公有性质的表现?来想想看:全民所有制企业或组织与集体所有制企业或组织的股东在现今的社会现状中是什么状况?他们能转让股份吗?不能!能在需要取得投资收益时取得收益吗?不能!这给全国人民带来了什么?这个企业或组织不是我所有的,与我在资本上没什么联系。股票的交易却给了投资人多得多的投入资本、收回资本、取得收益、重新投资的权力。难道还能说太多自由不是公有性质的体现?我反对这种“害怕自由”的观点。这种“自由”是所有公民所公有的,公有的东西当然具有公有性质,而这种自由的载体“股票”也因此具有了公有性质。

综合前两段的结论,股票是具有公有性质的,那么股票所代表的股份也是具有公有性质的,再根据公有性质的转移,那么以股票交易为代表的股份买卖是具有公有性质的。

综合这2.1.2.1和2.1.2.2两小节,三个人及三个人以上共同出资并按股份持有数量共同经营的企业或组织是具有公有性质的。

2.1.3 两个及两个以上的企业或组织的股份同一持有人

现在的世界,资本的分开投资是极其常见的,这也是股份制存在的一个特殊产物,讨论股份制的公有性质就不得不对起进行讨论。

一个人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或组织的股份这能说明什么?无论这些企业或组织间的关系如何,它们可以拥有同一个出资并进行经营管理的股东!如果这个股东是这些企业或组织的大股东,那么这些企业或组织间的关系就很微妙。这个大股东可以是公有性质的代表,也可以是靠压榨他人为生的私有性质的代表,里面的两面性全凭其个人的行为。

2.1.3.1 此同一持有人为自然人时

作为一个公民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或组织的股份时,如何使其资本的利益达到最大化,风险达到最小化肯定是应该考虑的。按照股份持有的数量这个公民相应具有同等比例的管理权,如果可能的话,这个股东当然会让这些企业或组织联起手来取得利润,这就像一个人的左手和右手,一旦这两只手打起来,受伤的肯定是 同一个人 ,如果联合起来,这两只手可以同时获利。这时公有性质表现出来了:这些企业或组织之间不再是一个一个独立的,它们拥有了同种基因在其中联系着,而且这种共同的基因还只受到唯一一个人的控制,这就使伤之俱伤,利之俱利——俱伤的程度可不一定一样,有时无关痛痒,有时却是致命的;俱利也是如此——这种公有性质与前面所讲的公有性质的方向看起来是相反的,这里是这些企业或组织的共有一个投资经营人。进一步说,如果整个国家所有含有股份的企业或组织共同拥有一个投资经营人,这将出现什么情况?如果这个股东掌握了每个企业或组织的大股东,我敢张口大呼,这个国家是其一个人的了!其控制了所有私人可以入股的经济!这时股份制的公有性质可以说已经丧失殆尽了,垄断就在此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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