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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限资本论(本文90%以上的论述请不要相信)(5)(传销的私有性质与公有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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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许世箴    所属分类: 中国经济
摘要 ......为了保证员工们的工作及收入留用、遣散费加剧了资本的损耗——而这增加的资本损耗是从小股东的资本中挤出来的,是长时期的挤压!私有性质的加剧造成了公有性质的大放光彩。 然后,考虑一下正常的违法的资本运作过程。违法的资本运作过程那可是很多的,这里就谈谈“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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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考虑一下正常的违法的资本运作过程。违法的资本运作过程那可是很多的,这里就谈谈“传销”。传销的资本运作很简单,无论它采用的是有商品还是无商品的方式,它的资本运作都是采用如下的方法:核心发起人 ←核心成员(几人)←普通成员(几十上百人)←最低成员(无数)(箭头方向为资本流动方向)。从表面上看,这完全是一种投资过程,完全没有生产过程,资本总是再向最高层流动,聚集。它的违法表现在哪里?主要表现在没有消费者,只要购买这个组织的一个商品或资格,就成为它的下衍节点,即成为这个组织的一个小股东,而且这个股东根本不能利用自己投入的资本向组织索取利润,反而向自己的下级股东索取股金作为自己以及上级所有成员的利润。这种剥削是非常令人憎恨的私有性质组织的特点,但它却打着一点放金光的公有性质去招收下级成员——只要甲发展几个新成员,这几个新成员及其他们发展的所有成员都将上交多少钱,而甲可以从中扣取几成,其余的由上级成员按劳分配!即所有的收入大家全都按劳分配,这有公有性质的光芒啊!假设这个组织只有三级,第一级一个人,第二级十个人,第三级一百个人,也就是一二级的成员每人发展十个成员。假设三级成员加入组织每人上交五十元,一个二级成员可以得到五百元,扣下一半成为自己的酬劳,上交二百五十元,于是一级成员可以得到二千五百元,因为没有上级了,他得到了二千五百元酬劳!这种财富集中的趋势就是如此地巨大,当整个社会的人都加入了这个组织,就相当于每个人交上五十元被少数人给吞掉了,而他们再也无法去发展新成员,这个时候,它的公有性质的光芒消失了,被压缩到几乎不存在了,与奴隶制差不多的私有性质才显出它的丑恶的面孔,这种贫富差距不再是合理的,完全破碎了社会的资本基础,这类似于马克思笔下的经济危机的加倍扩大。加入这个组织,社会上将有九成左右的人没有丝毫经济来源,这将产生什么后果?只要是知道肚子会饿的人都会明白!单个大股东控制的企业或组织也可以很轻松的采用一些违法手段侵吞其它股东的资本,这与“传销”非常相似——打个比方,自己的右手与别人的右手合在一起跟自己的左手交易,自己的右手和其它人的右手由于此次交易全都亏损了这些亏损的资本转移到自己的左手里,对于自己这个整体来说是增大了资本!大家一起亏损多么有公有性质啊!

综合上述,三个人及三个人以上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未进入股市的企业或组织的公有性质是有可能明显化,但数量却会减少,导致私有性质隐藏着肆虐。(进入股市也有这种情况发生,2.1.2.2中略)

上面是针对与两个人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的企业或组织中一样具有的公有性质的变化进行了减小且明显的反面的探索,另一方面公有性质减小且隐藏的情况的私有性质企业或组织已经在马克思的笔下揭露出来了,在现今社会制度法律法规共同前进了一大步以后,其存在的可能性已经被民众、国家暴力机关所否认和压制下消失了很多。正面的不用再提,只要按照两个人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的企业或组织的分析再进行一次,就清楚了。下面,我要进行的是这种情况下有没有更多的公有性质存在点的探索。 我实在是毫无头绪,对于引出的新的探索只有暂时定个结论:“没有”!

2.1.2.2 进入股市进行股份交易的企业或组织

这里的投资人的数量比较大,这种企业或组织的公有性质是无比巨大的,与传统的公有制经济中的集体所有制非常相似:出资人很多;企业或组织都是由出资人的代表进行管理;利益分配是在全体投资人中间;有的投资人想进行共同经营,却毫无发言机会,因此共同经营基本上是个口号而已;决策的进行是按股份的占有量进行民主投票的等等。

股市是大股东、小股东进行股份转让的非常自由公平的平台。因为股市的存在提供了一个新的存在点:股份的买卖(可以包括无偿转让、捐赠、继承等)。

股份的买卖中真的存在着公有性质吗?难道市场经济中的公平交易就是我们要找的公有性质吗?要回答这个问题,我必须得先讨论公有性质是否可以转移。公有性质转移在这里的动作,应该是属于拥有公有性质资本的一方把这个资本连带其所具有的公有性质以一定方式转交给另外一方进行拥有的运动的一部分。转移这个动作是存在的。来看看全民所有制经济。它的拥有者为一个国家的所有公民——也许不应该这么说,像一个被法院判定为没收所有财产的违法者,他应该就不具有拥有权——当一个公民死亡,他拥有的全民所有制资本就会转移到其他人的名下;一个婴儿出生,就从整个全民所有制资本中抽取一部分转移到他的名下,也就是说全民所有制资本一边在排挤出已经死亡的人的拥有权,一边又在吸收新出生的人成为其拥有者!也许有人说:“不对!全民所有制资本是一个整体,拥有权的划分是不存在的,要么作为国家的一员而拥有整个资本,要么就不拥有!绝对不能把资本平均分成若干份而让每个公民拥有其中的一份!”对于这种看法,我们先不去讨论他的正确性,因为很明显这个观点中拥有公有性质的转移,只是这种连带着公有性质的全民所有制资本在一个随时变化的群体手中转移着,这个群体的变化就是死亡与出生。还有一种主动放弃所拥有的国籍而形成的全民所有制资本拥有权的主动放弃,获得一国国籍而形成全民所有制资本拥有权的主动得到,公有性质因此也在转移。这说的是个人对全民所有制资本拥有权的转移连带着公有性质的转移,而作为企业或组织这些法人也是在转移着公有性质。一个企业或组织把全民所有制资本投资出去,建立一个新企业或组织,或者收回全民所有制资本,全民所有制资本连带着公有性质发生了转移。于是,公有性质的转移是存在的。集体所有制资本也可以说明这一点。

既然公有性质是可以转移的,那么光是转移这个运动是可以以公有性质为基础的。这里的公有性质似乎成为资本一样的物质,转移是运动状态。股份的买卖是一个投资在企业或组织中的资本的一种所有权的转移,那么股份转移这个运动过程中是可以包含着公有性质这种物质的。股份是否具有公有性质也就可以回答股份的买卖是否具有公有性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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